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评估证据的效力大小?在进行审查和认定证据时,若发现有多份证据证明同一事实,其证明力一般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制作的公文文书比其他书证更有说服力;(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资料以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比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更可信;(3)原件或原物比复制件或照片更有力;(4)法定鉴定部门的结论比其他鉴定部门的结论更具可信度;(5)法庭主持的勘验笔录比其他部门主持的更可靠;(6)原始证据比传世证据更可信;(7)其他证人证言比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有利证言更有说服力;(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比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更有利;(9)多种类型和内容相同的证据比单一证据更有力。
行政诉讼所需的证据有哪些类型?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记录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书面材料。例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和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书证是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提交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种证据是物证,它通过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和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例如肇事的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和数据等转换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等。
证人证言指的是直接或间接熟悉案件情况的人,向法院提供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通常情况下,证人应当亲自出庭作证,但如果有不可抗拒的困难,可以经法院批准,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患或未成年人提供证言时,应考虑其心理健康程度和智力成熟程度的匹配。
当事人陈述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涉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并承认相关情况。
鉴定结论是指具备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特殊的仪器和设备对与案件相关的专问题进行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将鉴定结论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多个领域。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与行政案件相关的两种书面记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作的书面记录。
针对此问题,具体情况需视而不见。有时,在行政诉讼证据中,书证可以指以纸质形式呈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