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绍兴专业债务律师服务费用解析,高效解决债务纠纷的法律助手

绍兴周边债务律师服务费用解析

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若债务人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前提是债务人的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

2、精功集团自1968年成立以来,已发展成为一家集高科技、多元化于一体的民营企业,其业务范围涵盖钢结构建筑、装备制造、绍兴黄酒、新材料及通用航空等多个领域,近年来,精功集团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逾期债务累计超过21亿元,法院已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精功集团的债务违约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需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1、死亡赔偿金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应得的财产性补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仅能从其遗产中予以偿还,死亡赔偿金作为对受害方近亲属的物质性补偿,不应被视为遗产,更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或税款。

2、死亡赔偿金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该赔偿金属于死者家属的财产性补偿,而非死者遗产的一部分,死者生前的债务只能从其遗产中偿还。

3、死亡赔偿金的用途受到限制,主要用于补偿死者家属因亲人去世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它可以用于支付丧葬费用、家庭生活费用以及因亲人去世导致的经济困难,死亡赔偿金不能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它属于死者家属的财产性补偿,正确理解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对于妥善处理死者遗产和债务问题至关重要。

4、律师解读: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虽然是为死者家属所设,但本质上属于死者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可以用来偿还死者债务,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优先清偿死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并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5、死亡赔偿金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因此不能用于偿还债务,在近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精功集团破产重整对三家上市公司的影响

1、破产清算意味着公司失去市场主体资格,只能面临清算;而破产重整则为企业提供了翻身的机会,以北大方正为例,去年12月其债券违约事件引发关注,2019年12月2日,北大方正的“19方正SCP002”超短融债券未能按期偿付本息,成为其首只违约的债券。

2、方朝阳收购会稽山是精功集团破产重整的一部分,2022年12月26日,会稽山发布公告称,精功集团持有的49亿股会稽山流通股已过户至中建信浙江公司。

3、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精功集团”)于2019年9月17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获得受理,精功集团是绍兴市一家大型民营企业,旗下有三家上市公司,分别是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4、曾经的中国民企500强之一的精功集团,在2019年9月17日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已裁定受理,精功集团旗下拥有三家上市公司,包括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撤销权及其条件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债务人实施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是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同时满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主观要件包括:债务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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