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否拥有无限防卫权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所谓的无限防卫权并非毫无限制,而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一权利仅限于应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特定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律师或公民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2、有关第三款性质的理解,有人误以为第三款赋予了无限防卫权,实则不然,第三款实际上是对正当防卫的一种强调和细化,指出在特定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并未真正设立无限防卫权,第三款仅为提醒性规定,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对暴力犯罪防卫行为的误解。
3、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无限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等,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它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公民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受必要限度的约束,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正确理解无限防卫权的限制条件
1、在理解无限防卫权时,我们应关注几个关键点,无限防卫权并非绝对无限,而是相对有限,仅在遭遇“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才能行使。
2、法律解析:无限防卫权的限制条件之一是行为限制,仅适用于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侵犯行为。《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指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防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3、无限防卫权的行使条件更为严格,仅在特定情况下可行使;而在限度条件上,无限防卫权没有明确的上线,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与一般防卫权相比,后者要求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并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法律是否确立无限正当防卫
1、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无限防卫权的法律问题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2、我国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无限防卫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无限防卫权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刑法第20条第三款特殊防卫权的解读
1、刑法第20条涉及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普通正当防卫的情形,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的情形,而第三款则明确了特殊防卫的情形。
2、特殊防卫,亦称“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受必要限度约束,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3、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对第1款的补充说明,强调了对特定情形的关注,而非创设新的法律拟制。
4、《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一条款确立了特殊防卫权。
5、特殊防卫权意味着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受必要限度约束,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指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