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附近股权律师哪个好
1、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解释道:若朋友借用您的营业执照导致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您与朋友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出借或涂改营业执照,一旦因出借营业执照产生纠纷,出借人和借入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若借入人逃避责任,出借人则需承担全部责任。
2、李丹律师,男性,生于1976年10月,现为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职务包括:IBA国际律师协会会员、公司股权实务全书编委会委员、盈科国际合作委员会委员、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或同时签字及盖章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李丹律师,男性,生于1976年10月,现为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担任多项职务,包括IBA国际律师协会会员、公司股权实务全书编委会委员、盈科国际合作委员会委员、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4、当公司无财产偿还债务且未依法清算时,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李丹律师,男性,生于1976年10月,现为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担任多项职务,包括IBA国际律师协会会员、公司股权实务全书编委会委员、盈科国际合作委员会委员、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合同成立时间界限怎样算如何算合同成立时间界限
1、合同履行时间的约定是买卖双方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达成的,用以界定双方是否按时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这一时间界限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这一约定,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合同的起始日期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若合同中明确指定了起始日期,则按照该指定日期计算;若未作明确约定,则以合同成立之日作为起始日,通常指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若签字与盖章时间不同步,则以最后完成的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准。
3、(一)合同生效的一般时间界限是合同依法成立,这里的“依法”指的是承诺生效;(二)在特定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若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发生法律效力。
4、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若双方未约定生效时间,则默认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采用合同书形式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5、(一)若法律未限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则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二)采用合同书形式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三)采取确认书形式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四)法律规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也视为成立。
借用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都有什么借用营业执照有什么后果
1、法律明确指出,出借营业执照供他人使用是违法行为,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可处3万元以上罚款;对公司企业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是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借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除了可能被处以罚款,还可能面临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处罚。
3、作为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借用人进行非法经营,您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营业执照吊销等,借用人的不良经营可能对您的财务状况和声誉造成影响,并干扰正常的市场运作和公平的商业竞争环境,请务必妥善管理并专人专用您的营业执照,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股东拒不履行公司清算义务怎么办如何处理
1、若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可以先尝试通过调解解决,若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会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然后将资产拍卖折价,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员工工资、所欠税款和债务,如有剩余,由股东分配。
3、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催促该股东履行清算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若无效,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证明该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可能会判决该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强制其配合清算、赔偿损失等。
4、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包括:清算赔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若因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若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不配合,可以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若股东拒不履行公司清算义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股份发行有哪些原则是什么
1、公开原则是股份发行的核心原则之一,发行人必须公开披露与股份发行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情况并作出投资决策,这一原则有助于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购买股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27条,股份发行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在发行股份时,必须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当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需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关键信息,确保投资者获取准确、完整、及时的财务数据。
3、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股份发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公开意味着全面披露股份信息,公平指当事人条件相同、地位平等,公正指遵守统一制定的规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则要求相同条件下相同的股份应具有平等性,这些原则是股份发行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5、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如发布招股书和财务报表;同次发行的所有股份,发行条件及售价必须一致;任何人认购股份,每份股票应支付相同的价款;不论何人持有何种发行的股份,其享受的权益和利益都应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