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就音乐作品来说,常见的公之于众的方式有出版实体专辑或乐谱、现出、网络传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即使是在不知名网站上传,没有多少人进行观看,也构成著作权上的“发表”。
(2)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同学聚会演唱或者发给熟人进行传播,公众不具有获取该作品的渠道,故“向特定人”公开的要素并不符合,因此不构成“公之于众”,进而也不构成发表行为。同时,如果仅进行著作权登记行为,不存在其他发表行为,一般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
《版权必知 50 问·音乐篇4》:音乐作品如何构成发表?
发布时间:2024/04/18
作者:国樽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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