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加拿大办公室协同总部办理涉外移民服务合同纠纷案,全额追回 35 万元移民服务费

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加拿大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6 月 11 日

核心成果:诉讼与调解双轨推进,全额追回 35 万元移民服务费用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加拿大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民商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加两国法律法规及移民服务监管规则,依托国樽多年跨境法律服务经验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公民提供了全链条、多维度的跨境服务纠纷维权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境外事实核查 + 国内诉讼推进 + 双轨合规施压”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北美移民服务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委托人王先生拟通过加拿大保姆移民(Caregiver Program)途径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于 2025 年 4 月与广州某中介服务公司签署《加拿大保姆移民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费共计 35 万元人民币,由中介公司提供材料整理、境外雇主匹配与担保、移民申请递交、全流程进度跟进等一站式移民服务;双方通过书面与沟通确认,中介应于 2025 年 9 月前完成境外雇主担保审批并正式递交移民申请。

 

合同履行期间,中介公司先后两次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进度:2025 年 6 月,中介首次以 “加拿大移民政策调整” 为由,将申请递交时间延期至 2025 年 9 月;2025 年 10 月约定期限届满后,中介又以 “境外雇主担保审批延迟” 为由,再次将进度顺延至 2025 年 12 月。截至 2025 年 12 月底,中介公司仍未提交任何加拿大移民部官方受理文件,亦无法出示雇主担保获批函、申请档案号等实质性进展证明。王先生认为对方存在履约欺诈,正式提出全额退款要求,对方仅同意退还 50% 服务费,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2026 年 1 月 3 日,王先生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所对接至加拿大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中国境内服务合同违约认定、加拿大移民政策合规性核查、境外服务真实性举证三大核心难点,加拿大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加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由 5 名律师组成的专项办案组(含 2 名加拿大本地注册移民法律师、3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全权代理本案维权事宜。

 

二、中加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诉讼程序推进与合同法律论证、加拿大办公室负责境外事实核查与合规压力施压”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有书面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6 年 1 月 3 日 - 1 月 9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双方沟通记录、延期通知等材料的全面梳理,出具《中国法下合同解除与退款请求合法性评估报告》,确认中介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事实清晰,王先生主张全额退款具备充分法律基础。

 

加拿大办公室:依托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IRCC)官方信息渠道与移民顾问监管委员会(ICCRC)资质查询系统,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三项核心核查:一是核实加拿大联邦保姆移民项目的官方申请流程与审理周期,确认中介所称的延期理由不符合政策实际;二是核查该中介公司及宣称的境外合作方均未在 ICCRC 注册,不具备加拿大境内提供移民法律服务的合法资质;三是初步排查发现无对应主体以王先生名义递交移民申请,排除境外程序真实推进的可能,全面佐证中介履约不实。

 

2、2026 年 1 月 10 日 - 2 月 17 日:境外证据固化与国内诉前催告

 

北京总部:向中介公司正式发送律师函,明确援引中国《民法典》相关条款,阐明其多次延期且无法举证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其在 7 日内全额退还服务费用,否则将启动诉讼程序并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

 

加拿大办公室:向 IRCC 提交正式信息公开申请,调取案涉时间段内以王先生身份信息递交的所有移民申请记录,取得官方书面回函确认无对应申请档案;同时对中介提供的 “境外雇主” 信息进行工商与雇佣资质核验,证实该雇主主体不存在、担保资质为虚构。所有境外核查材料均按照中加司法协助规则完成公证与领事转递,形成符合中国民事诉讼证据要求的完整境外证据链。

 

3、2026 年 2 月 18 日 - 5 月 31 日:正式立案与双轨调解推进

 

北京总部:因中介公司拒不配合退款协商,协助王先生向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正式提起服务合同纠纷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代理律师先后 3 次组织双方调解,同时向法院提交对方拖延履约、举证不能的完整证据链,明确主张对方构成根本违约,应全额返还服务费用。

 

加拿大办公室:针对中介当庭提出的 “境外审批存在不可抗力延迟” 抗辩,出具《加拿大保姆移民项目审理周期专项法律意见书》,结合 IRCC 官方公布的同期同类申请平均审理数据,反驳其延期理由的合理性;同时向中介公司告知其虚构境外移民服务、无资质从事加拿大移民咨询的行为,已违反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及 ICCRC 监管规定,可能面临境外投诉与行业处罚,形成境外合规压力,配合国内调解进程突破僵局。

 

4、2026 年 6 月 1 日 - 6 月 11 日:调解达成与全额回款

 

在法院主持与双方法律压力的共同作用下,中介公司最终同意全额退款方案。2026 年 6 月 11 日,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中介公司一次性向王先生支付全额服务费 35 万元,款项当日足额到账,案件顺利办结。联合办案组同步向王先生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与《加拿大移民服务风险防控手册》,针对其后续移民规划给出合规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中加跨境移民服务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境服务的境外事实核查与证据效力转化

 

专业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境外证据的认证规则、加拿大《信息获取法》、《移民与难民保护法》

 

解决方案:建立 “境外官方信息调取 + 本地公证认证转递” 的证据固化模式,通过加拿大官方渠道获取无申请记录的权威证明,将境外事实证据转化为国内法院可采信的法定证据形式,解决了跨境服务中 “境外环节举证难” 的核心痛点。

 

2、无明确绝对时限下根本违约的司法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移民服务行业惯例、加拿大 IRCC 官方审理周期标准

 

解决方案:不以合同未约定绝对时限为局限,结合双方沟通确认的阶段节点、移民服务行业普遍服务周期,以及加拿大官方公布的同类项目正常办理时长,综合论证中介两次无合理依据延期已导致委托人移民目的无法按期实现,符合法定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

 

3、双重资质缺失下的全额退款责任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加拿大 ICCRC 移民服务监管规则

 

解决方案:同步核查服务机构的国内经营资质与境外执业资质,证实中介既未取得中国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经营许可证,也不具备加拿大移民服务合法资质,其开展案涉移民服务本身存在双重合规瑕疵,从行政监管与民事责任双重维度强化了全额退款的法律依据。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后,持《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

6、《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核定的中介活动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未取得经营资质开展中介服务的,委托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二)加拿大法律与监管规则

 

1、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第 91 条:仅持有 ICCRC 有效注册资质的人员,方可在加拿大境内有偿提供移民咨询、申请代理等移民服务。

2、加拿大移民顾问监管委员会(ICCRC)《执业行为准则》:注册移民顾问不得与无资质机构合作开展移民代理业务,不得虚构申请进度与雇主信息。 3、加拿大《信息获取法》:公民与合法主体有权向联邦政府部门申请调取相关公共信息,政府部门需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加拿大办公室多年中加跨境移民法律服务经验,针对有加拿大移民规划的境内外当事人,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资质双重核验:选择移民服务机构时,需同时核查两项资质 —— 中国境内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及境外合作方的 ICCRC 注册移民顾问资质,避免选择无资质或挂靠资质的机构,从源头降低履约风险。

2、合同细化约定:签订移民服务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各阶段具体办理时限、官方受理凭证的交付节点与形式、逾期违约责任与全额退款情形,避免使用 “尽快办理”“正常周期” 等模糊表述。

3、进度主动核验:移民申请办理过程中,定期要求服务机构提供官方档案号、受理函等可核验凭证,可自行通过 IRCC 官方渠道或委托本地律师核实申请进度,切勿仅凭中介口头告知判断办理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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