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菲律宾办公室协同总部办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全额追回跨境预付款及违约损失

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菲律宾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7 月 18 日

核心成果:历经谈判、诉讼与强制执行全周期,全额追回数万美元预付款及违约损失,成功解除全部未履行订单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菲律宾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菲两国法律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依托国樽跨境法律服务体系与双法域专业能力,为菲律宾委托人提供了从争议磋商到司法执行的全链条维权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东南亚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双法域证据协同 + 先谈判后诉讼 + 境内财产追踪执行” 的办案模式,为东南亚跨境化工贸易纠纷处置提供了标准化参考。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菲律宾某跨国化工商贸企业与中国河北某化工出口企业自 2025 年 3 月起建立合作,双方于 2025 年 3 月至 4 月期间陆续签订多份 LABSA(直链烷基苯磺酸,96% 浓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买方支付 25% 至 30% 预付款后,卖方安排货物生产与发运。履约过程中,卖方以提升出口清关效率为由,提议以 SLES(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名义办理报关、运输及货物贴标,买方出于长期合作考量予以配合。

 

首批货物运抵菲律宾目的港后,买方陆续发现卖方存在发货严重迟延、货运单据交付滞后等问题;经委托菲律宾本地第三方权威机构采用国际通用滴定法检测,确认货物浓度远低于合同约定的 96% 标准,无法满足下游客户生产使用要求,最终导致整批货物被终端客户拒收。 针对质量异议,卖方主张仅为配方调整、不影响正常使用,同时明确拒绝退还第二、三批未发货订单对应的预付款。因双方在货物质量认定、合同解除条件及退款金额上分歧巨大,菲律宾买方于 2025 年 6 月正式委托国樽律师事务所菲律宾办公室处理该纠纷。

 

鉴于案件涉及中菲双法域法律适用、跨境证据效力认定、中国境内诉讼程序推进与财产执行等核心难点,菲律宾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菲跨境争议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组建专项办案组 —— 由菲律宾办公室负责客户对接、本地证据梳理、菲律宾法下权利论证与公证认证手续;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下诉讼策略制定、境内司法程序落地与财产线索调查,全流程保障委托人权益。

 

二、中菲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菲律宾办公室负责前端客户与本地法支撑、北京总部负责后端境内司法与执行落地” 的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成果与可追溯记录:

 

1. 2025 年 6 月 5 日 - 6 月 12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与证据固化

 

菲律宾办公室:完成全部交易合同、往来沟通邮件、第三方检测报告、下游拒收凭证的梳理归集,依据《菲律宾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隐蔽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出具法律分析意见,确认委托人主张退款与损失赔偿的合法性;同步完成委托人主体文件、检测报告、授权委托书的菲律宾本地公证与领事认证,满足中国法院涉外证据的形式要件要求。

 

北京总部:针对中国卖方的履约行为,围绕合同解除、预付款退还、违约责任承担进行中国法论证,重点厘清 “变更报关品名” 的法律边界,形成《诉讼可行性与风险评估报告》,最终确立 “先谈判施压、后诉讼追责” 的分层解决策略。

 

2. 2025 年 6 月 20 日 - 7 月 15 日:律师函催告与多轮和解谈判

 

中菲律师联合起草中英双语《法律催告函》,同时援引中国《民法典》、《菲律宾共和国民法典》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条款,清晰界定卖方根本违约的法律性质,明确要求其在限期内退还全部未发货订单预付款,并承担首批货物的退货、仓储等违约损失。 北京总部团队负责向中国卖方直接送达律师函,并主导开展 3 轮线上及线下专项谈判;菲律宾办公室同步向委托人同步谈判进展,对和解方案进行菲律宾法下的合规性校验。因卖方始终坚持货物质量合格且拒不退还预付款,和解谈判正式破裂,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3. 2025 年 8 月 12 日 - 9 月 5 日:诉讼材料提交与法院立案

 

北京总部团队将全套经公证认证的涉外证据材料与民事起诉状递交至卖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围绕 “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构成根本违约” 的核心主张构建证据链,重点举证第三方检测报告、品名变更沟通记录、货物拒收与损失凭证等关键材料。2025 年 9 月 5 日,辖区法院完成审查,正式立案受理该涉外商事纠纷案件。

 

4. 2025 年 11 月 20 日 - 2026 年 4 月 10 日:庭前调解与一审审理

 

2025 年 11 月 20 日,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办案团队当庭出示完整的违约证据链,就损失金额与责任划分提出明确主张,但因双方对 “首批货物质量问题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存在本质分歧,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转入正式开庭审理。

 

2026 年 1 月 15 日,本案一审正式开庭。北京总部代理律师围绕检测标准效力、报关品名变更的法律性质、买方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合法性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开展全面质证与法庭辩论,结合化工行业标准与专家辅助意见,论证案涉货物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菲律宾办公室全程提供菲律宾法下瑕疵担保责任的专业意见,强化我方主张的法律依据。

 

2026 年 4 月 10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令解除双方全部未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卖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全部预付款及对应利息,并赔偿首批货物退货、仓储等全部违约损失。

 

5. 2026 年 5 月 25 日 - 7 月 18 日:强制执行与全额回款

 

因卖方未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支付款项,北京总部团队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代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步提交前期调查掌握的卖方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 2026 年 7 月 18 日,执行法院成功冻结并扣划卖方名下银行账户对应资金,涉案预付款及违约损失全额汇入委托人指定外汇账户。菲律宾办公室向委托人交付正式《案件结案报告》与《中菲化工贸易风险防控手册》,案件圆满办结。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争议点是东南亚跨境化工贸易纠纷的共性难题,国樽联合团队依托双法域专业能力与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 跨境货物质量标准与检测报告的效力认定

 

专业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5 条、中国《民法典》第 582 条、《菲律宾共和国民法典》第 1561 条

 

解决方案:办案团队紧扣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核心判断标准,一方面提交菲律宾本地权威机构采用国际通用滴定法出具的检测报告,结合 LABSA 化工产品的行业浓度标准,证明案涉货物无法满足下游生产使用的核心需求;另一方面针对卖方提出的酸值试纸法检测主张,举证该方法不具备行业通用性、卖方自检报告已过有效期,最终法院采信我方检测结论,认定货物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

 

2. 报关品名变更与合同标的物变更的边界界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 543 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5 条

 

解决方案:通过复盘双方全部往来邮件、商务聊天记录,完整还原 “变更报关品名仅为配合卖方清关效率需求” 的交易背景,论证买方从未作出变更合同核心标的物化学与物理属性的意思表示,报关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合规责任应由卖方自行承担,成功反驳卖方 “双方已合意变更买卖标的物” 的抗辩主张。

 

3. 部分订单违约下的全合同解除与不安抗辩权适用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 527 条、第 563 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49 条

 

解决方案:针对卖方 “仅首批货物存在争议、后续订单不应解除” 的抗辩,办案团队论证首批货物的严重质量瑕疵已充分表明卖方丧失履约能力与商业信誉,买方作为先履行方,有权依据不安抗辩权规则中止后续订单履行,并要求解除全部未履行合同、退还已付预付款。该法律主张最终获得法院生效判决的全面支持。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菲律宾法律

 

《菲律宾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六十一条:卖方应对所售物品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这些瑕疵使得该物品不适合其预定用途,或者降低了其适用性,以至于如果买方事先知道这些瑕疵,就不会购买该物品或者会支付较低的价格。

 

(三)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菲律宾办公室深耕东南亚跨境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针对中菲贸易从业者提出以下四点权威建议:

1.质量条款精细化约定:签订涉外贸易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货物核心质量指标、检测方法、检测机构与异议期限,优先选用国际通用检测标准,避免因检测方法分歧导致质量争议久拖不决。

2.报关操作合规化管理:不得为规避进出口监管同意 “货证不符” 的报关操作;如确需调整报关流程,必须以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报关名称变更不改变合同标的物的实质属性,划清合规责任边界。

3.预付款风险分层防控:对于分批次履行的大额订单,合理设置阶梯式预付款比例,前批次货物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后续订单款项;一旦发现卖方出现履约瑕疵,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付款,避免损失扩大。

4.跨境维权专业化启动:发生跨境贸易纠纷后,第一时间固定检测报告、沟通记录、损失凭证等核心材料,在 3 个月内委托具备中菲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同步推进协商与诉讼准备,提升跨境回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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