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巴西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6 月 23 日
核心成果:全程无诉讼,顺利完成提单及海关单据收货人变更,协助新买方完成宁波港清关提货,彻底化解滞港费、仓储费持续扩大的风险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巴西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巴两国法律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依托国樽跨境法律服务体系与双法域执业能力,为巴西矿主及转售买方提供了全流程、高效率的跨境争议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双函并进 + 权属厘清 + 船企合规疏导 + 中巴跨境协同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拉美对华大宗商品贸易纠纷的快速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巴西 A 矿主长期从事铜精矿矿产开发与对华出口业务,与中国某买方签订铜精矿买卖合同,约定由中国买方支付定金、海运费及保险费,货物运抵中国宁波港后支付尾款。2026 年 1 月上旬,巴西 A 矿主按约将 6 个集装箱的铜精矿从巴西发运至宁波港。
货物到港后,中国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恶意压价,要求以远低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受让货物,否则拒绝支付剩余货款。面对买方的根本违约行为,巴西 A 矿主依据国际货物销售规则依法向买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将该批货物转售给新买方巴西叶总。
但在新买方办理提单变更、进口清关手续时,原中国买方抢先向船运公司发函,声称货物存在合同权属纠纷,禁止船运公司配合任何单据变更。船运公司因担忧变更单据后遭原买方索赔,拒绝配合办理提单收货人信息变更,导致货物长期滞留宁波港,滞港费、仓储费每日持续累积,若拖延至司法程序将产生巨额经济损失。
危急情形下,新买方叶总委托巴西本地律师对接改单事宜,并通过国樽律所巴西办公室寻求中国法域的专业法律支持。鉴于案件涉及大宗商品跨境转售、海运单据权属变更、港口滞港危机化解三大核心难点,巴西办公室当日启动中巴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 —— 由巴西本地执业律师负责巴西法域权属论证与客户对接,北京总部涉外律师负责中国法域规则适用与船企、境内主体沟通,全权代理本次单据变更与滞港风险化解工作。
二、中巴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巴西办公室负责本地客户对接与巴西法域证据合规、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法律落地与境内主体沟通” 的协同办案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法律文件与可验证工作成果:
1、2026 年 3 月 16 日 - 3 月 24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巴西办公室:完成巴西境内全套交易文件的梳理与合规校验,包括原买卖合同、货物发运凭证、解约通知送达凭证、转售协议等核心文件,依据巴西《商法典》出具《合同解除与货权转移巴西法合规意见书》,确认卖方解约程序合法、转售行为有效,货权已完整转移至新买方。
北京总部:同步完成中国法下的法律可行性论证,梳理《民法典》《海商法》中托运人变更运输合同的法定权利、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边界,评估宁波港滞港费用计费规则与海事强制令等司法路径的时间成本,出具《中国法下单据变更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非诉沟通为最优解路径。
2、2026 年 3 月 25 日 - 4 月 7 日:双语法律文书起草与双法域论证
中巴律师团队联合起草中英双语《律师说明函》(致船运公司)与《律师函》(致原中国买方),文书同时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与转售规则、中国法律关于运输合同变更的规定、巴西商法关于货权转移的规则,清晰阐明货物权属已合法转移的事实,明确船运公司依法配合改单的免责依据,以及原买方恶意阻挠改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巴西办公室负责巴西法律条款的准确性校验与转售逻辑的合规性把关,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海事规则与港口实操规则的精准适配,确保法律文书在双法域均具备专业效力。
3、2026 年 4 月 8 日 - 4 月 20 日:双渠道法律文书送达
北京总部通过邮政快递与官方电子邮件双渠道,向船运公司中国区法务部门、运营部门以及原中国买方正式送达全套法律文书与权属证明文件,同步完成送达凭证留存。
巴西办公室同步向船运公司巴西总部出具法律意见函,告知货物权属变更的完整事实与法律依据,形成境内外双向沟通渠道,打破船运公司单一信息来源的认知偏差。
4、2026 年 5 月 8 日 - 6 月 23 日:多轮合规沟通与改单落地
针对船运公司核心顾虑 ——“变更提单后遭原买方索赔的合规风险”,北京总部办案团队与船运公司法务、运营团队展开多轮专项沟通,从三个核心维度出具法律论证:
1.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原买方与船运公司无直接运输合同关系,无权干涉托运人依法变更运输合同;
2.从物权归属出发,新买方已通过合法转售取得完整货权,承运人按合法指令交付货物无过错责任;
3.从证据支撑出发,全套解约、转售文件完整合规,可作为船运公司免责的完整依据。
历经多轮专业沟通,船运公司的合规顾虑被彻底消除。2026 年 6 月 23 日,船运公司正式同意配合办理提单收货人信息变更手续,新买方顺利完成海关单据变更与清关提货,滞港费持续扩大的风险彻底解除,本案圆满结案。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涉及的大宗商品跨境转售、海运单据变更、港口滞港危机化解,均为中拉跨境贸易纠纷中的共性难点,国樽中巴联合团队依托双法域专业能力与实务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 跨境合同解除后的货权归属跨法域认定
专业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25 条、第 75 条,巴西《商法典》商事合同解除规则,中国《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
解决方案:构建 “解约程序合法性 — 转售行为合理性 — 货权转移完整性” 三层证据体系,分别从巴西法下解约通知的生效要件、CISG 下卖方根本违约后的转售法定权利、中国法下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三个维度交叉论证,夯实新买方的合法货权基础,为后续改单沟通提供完整的权利依据。
2. 承运人拒改单的合规顾虑精准破解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82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71 条,国际海运行业惯例
解决方案:摒弃传统单向施压的沟通模式,采用 “合规赋能” 的沟通逻辑,针对船企最关注的索赔风险,出具体系化的免责法律论证,同时配套全套权属证明文件作为支撑,将船企眼中的 “改单风险” 转化为 “依法履约的合规操作”,从根源上消除其拒改单的核心动因。
3. 港口滞港危机的高效非诉化解
专业依据:中巴跨境法律服务协同机制,涉外商事纠纷非诉解决路径
解决方案:确立 “非诉优先、诉讼兜底” 的处置策略,跳过周期长达数月的涉外诉讼与海事强制令司法程序,依托中巴双办公室的属地服务能力,同步对接境内外船企主体,以专业法律论证直击核心障碍,在最短时间内推动改单落地,最大限度压缩滞港周期,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降至最低。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知道,而且一个同等资格、处事谨慎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同样不知道这种结果。
第七十五条: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以合理方式并在合理时间内转售,则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取得转售合同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二)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三)巴西法律
1.巴西《商法典》关于商事合同解除、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相关规定
2.巴西《海运法》关于托运人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变更权利的相关规定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巴西办公室多年来中拉跨境贸易法律服务经验,针对从事中巴大宗商品贸易的市场主体,提出以下三点实务建议:
1.交易条款标准化:签订正式书面涉外贸易合同,明确约定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合同解除的程序要件、货物所有权转移节点,优先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同时明确争议解决机构与规则,避免简易订单引发的权属与违约争议。
2.货权风险前置化:在贸易流程中设置付款与货权的联动节点,货物到港前跟进买方履约进度,出现违约迹象时第一时间启动货物处置预案,避免货物到港后因买方违约陷入滞港被动局面。
3.跨境维权专业化:发生海运单据受阻、港口滞港等跨境纠纷时,应在第一时间委托具备中巴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通过专业非诉路径快速破解核心障碍,避免因滞港费、仓储费持续累积造成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