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案件的定罪核心始终围绕诈骗金额展开,司法实践中通常依据资金流水、被害人损失等客观证据来认定犯罪数额。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金额在3000元至1万元区间属于“数额较大”,3万至10万元构成“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则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需特别注意,法院在认定网络诈骗的犯罪规模时,主要考量的是被害人实际损失总额,而非行为人最终获利。
笔者曾处理过一个典型案例:王某搭建虚假跨境电商平台,通过伪造订单信息骗取消费者付款,平台流水显示诈骗金额达12万元,但扣除平台费用后其实际获利仅7万元。检察机关仍以12万元作为指控依据,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数额巨大”。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方式体现了刑法对整体法益的保护倾向——重点打击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而非仅仅计算犯罪分子的净收益。
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需要强调的是,网络诈骗案件中定罪量刑的关键在于诈骗金额的准确核定,涉案资金流水往往成为最重要的定量刑参考。
实务建议:办理网络诈骗案件时应当重点收集第三方支付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客观证据链,避免过度依赖言词证据。对于辩护方而言,若出现流水金额与实际获利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如平台抽成、退款等),可通过申请司法审计、提取后台数据等方式争取对诈骗金额的合理核减。思考问题:当被告人能证明其实际获利显著低于流水显示的诈骗金额时,法院是否应当将获利情况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