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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精选新民合同起草律师,专业合作起草合作协议,守护您的法律权益无忧

发布时间:2025/06/02 作者:国樽律所

如何深入解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精髓?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以巧妙的法理逻辑,规避了直接援引《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可能引起的众多争议,该条款明确规定,在合同对履行地点的约定模糊或缺失时,应依据“争议标的”的实质内容来确定履行地点,从而明确合同的履行地以及相应的司法管辖权。

针对合同尚未进入实际履行阶段的情况,根据《92年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如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时,合同尚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的居住地均不位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则应由被告居住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履行地点的变更,也可能导致管辖地的相应调整。

在法律分析层面,探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先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关联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若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的司法解释与之不一致,应以新的解释为准,争议标的”的理解,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精确的把握和判断。

非诉案件的内涵与外延究竟是什么?

非诉案件是指那些不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处理的法律事务,这类案件通常由法院或其他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裁决,非诉案件的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遗嘱认证、继承登记、房地产登记、婚姻登记、收养关系确认、监护关系设立等多个方面。

非诉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们通常不涉及民事权益的争议,或者即便存在争议,也更倾向于通过非诉讼途径进行解决,在非诉案件中,利害关系人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或特定权利的状态。

进一步解释非诉案件的性质,它们主要处理的是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虽然存在争议,但当事人寻求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事务,在案件的范围上,非诉案件不仅包括了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也包括了通过调解、仲裁、公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的有争议事务,在解决方式上,非诉案件不经过传统的诉讼程序,而是依赖于法律专业人士如调解员、仲裁员、公证员的服务,以达到法律效果。

简而言之,非诉案件是一种基于申请,通过法院或行政机关的确认程序来处理法律问题的特殊案件类型,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的法律救济途径,体现了法律服务的多元化与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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