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普通发票立案追诉标准全面解读
法律依据与基本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之一,对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应予以立案追诉:
虚开普通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解析
立案标准明确指出,虚开普通发票的份数达到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普通发票的金额累计超过四十万元,即达到立案追诉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七条,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则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普通发票的立案情形
虚开发票数量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达到四十万元者,需立案追诉。
即使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若在过去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进行虚开,也应立案追诉。
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虚开、数额巨大等,也需符合立案追诉条件。
虚开普通发票罪立案标准具体说明
虚开普通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开发票数量超过一百份或总金额达四十万元;尽管未能达到以上标准,但在过去五年中因发票违规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虚开发票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虚开普通发票罪立案标准剖析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
虚开普通发票罪立案标准全解析
虚开发票数量超过一百份或总金额达四十万元;尽管未能达到以上标准,但在过去五年中因发票违规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虚开发票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