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的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在《商标法》中并未对商标作出直接定义,结合相关商标制度和司法实践,可将商标定义为: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和声音等要素或其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同类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具体而言,商标的主体为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客体为由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和声音等或其组合的商品或服务,但是单一的颜色和气味商标不能获得保护。
为了更好地识别同类商品或服务来源,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商标经注册生效后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注册商标采取“注册在先”的原则,以 “注册商标”或注加圈(“®️”)表述注册成果;以“TM”表示已申请注册,正在受理中,但尚未获批。
(二)商标保护之立法沿革
我国最早的商标保护可见于清朝末年与西方列强签订的系列通商条约,其中《中英续议通商条约》之第7条开创了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以该条为基础,我国拟定了三版商标条例,分别是:裴式楷版的《商牌挂号章程》、赫德版的《商牌挂号章程》和由商部拟订的《改订商标条例》。之后,商部以赫德版为基础,经多番修订,终于在1904年8月4日成功制定了我国首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至此,我国的商标保护“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迈出了一大步”。
遗憾的是,在西方列强的干预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尚未施行,即告夭折,在外交部与列强的割据战中无疾而终。然而,民众对商标立法的呼吁却不曾停息。于是,经多重努力,1923年5月3日,北洋政府的国会两院通过《商标法》,将近代商标权益的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
步入新中国以来,在社会主义初级改造阶段,我国的商标保护因工商业发展的滞缓也一度停滞,在改革开放后,重兴“重商主义”的1982年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后经4次修正,现以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和2014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构成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最主要框架。此外,《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等司法解释和相关部委规章和各地的地方法规也对商标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我国还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该协定也可作为我国商标保护的法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