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意指新制定的法律通常不适用于其生效之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和事件,这一原则在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即除非有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均不溯及既往,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的核心目的是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保护民众的信赖利益,通常情况下,法律仅对生效后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避免对过去的行为进行否定,确保法律的稳定性,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等不溯及既往,除非有特殊规定以保护公民、法人权益。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国家不能以现行法律去评价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因为人们过去的行为在当时是合法的,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而依据现行法律进行处罚,许多学者认为,“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涉及的概念是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对生效前行为和时间的适用问题,如果适用,该法律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则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民法典的时间效力涉及民事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以及对该生效时间后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效力,这是法律规范构成要素之一,用于确定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时间发生的事实和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也生效,其中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民法典的时间效力主要指民法典对施行日期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是否适用,一般而言,对于2021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为配合《民法典》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旨在明确规则,指导适用《民法典》。
在我国,民法在溯及力方面遵循从旧兼有利的原则,但在实体法上,普遍无溯及力,仅在特定情况下,会遵循例外原则,以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
《民法典》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之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也就是说,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刑法中,有利追溯原则以从旧兼从轻的形式体现,这意味着新法律原则上不会溯及既往,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将适用新法,这体现了法律稳定性的价值,确保公民不会因法律的突然变化而遭受惩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法无溯及力,如果新法对既往事实适用,就称为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称为无溯及力。
在原则上,民法没有溯及力,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应由当时实施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则属于例外情况。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民事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但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在新法实施时,如果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新法不应具有溯及力,如果新法具有溯及力,就会出现“两段未届满的诉讼时效之间存在着一段已届满的诉讼时效”的情况。
民事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但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一是新增条文不得溯及既往,二是修改的条文应当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适用新法规还是旧法规,三是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