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分析层面,可以私了的刑事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或法定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则不得再立案,对于公诉案件,即便当事人私下和解并赔偿,仍需进行立案侦查。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通常涵盖因人身权利遭受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尽管精神损害赔偿在某些观点中应被考虑,但通常并不包含在内,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进行。
对于自诉案件,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撤诉,则不能再立案,而公诉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可以私了,但刑事部分则不可,对于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即便私了,也可能需要立案。
如果调解或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只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诉讼费用,前者不收取诉讼费,而后者需预交诉讼费,并承担“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的风险。
在特定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独立发起法律诉求,当个体的人身权益遭侵犯并造成严重精神损伤时,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或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单独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须满足特定要求。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成为独立起诉的标的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侵权行为给自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时,加害方应当承担起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此类侵权案件,如果受害人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其遭受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并提出赔偿诉求,那么法官通常会认可其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力。
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当个人的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身份权包括亲属关系中的权利,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当这些身份关系受到侵害时,相关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基本人权,如果这些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因医疗事故导致健康受损或身体残疾,受害者可以请求精神赔偿以弥补其遭受的肉体和精神痛苦。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