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维护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商标印制活动必须遵守合法、合规、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严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四条 严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第五条 需要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商标注册证》,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并凭此证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商标印制单位进行印制。
第六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多种印刷方法: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所有采用上述方法制作商标标识的企业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有权依法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 立即责令侵权者停止销售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销毁和收缴侵权者的商标标识,消除侵权者现有商品上的侵权商标,禁止其再次使用,收缴印制侵权商标时使用的印板、模具以及相应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