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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2020年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深度全文解读与政策要点梳理一览

发布时间:2025/05/01 作者:国樽律所

2019年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若低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标准,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应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对于已发放的低于部分,不再予以追补。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负担,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江苏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指出,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扬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履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等情形,具体认定工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遵循《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并向经办机构提交职工名单,管理部门需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确保信息共享和统一处理系统的顺畅运行,工伤保险基金应存入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储备金,以应对重大事故赔偿和资金不足的情况。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旨在保障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患有职业病时,能够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程序、赔偿标准等内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相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因素,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第二十七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0%。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遵循《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第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1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第二十七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0%。

本办法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制定,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按本办法为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欠费期间,超龄就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工单位按规定支付。

江苏省2021年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如下: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1版,涵盖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这些条例旨在保障员工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许多员工在大型用人单位工作,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也随之增加。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若低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标准,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应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对于已发放的低于部分,不再予以追补。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旨在明确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权益,确保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负担,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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