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这部法律是我国为响应科教兴国战略,推动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该法依据我国宪法和教育法,旨在构建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教育环境,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第六十三条中,法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将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建立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以促进办学质量的提升,教育行政部门还将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以此提高民办教育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力度。
法律还明确了禁止的行为,包括干扰学校办学秩序、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以及任何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进一步细化了民办学校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于民办学校存在违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若存在违法所得,则需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处罚
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我国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这些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程序通常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等步骤,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为了有效遏制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我国政府加强了对校外培训市场的监管力度,并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繁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招收学员;责令停止举办;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双减”工作,即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根据该办法,处罚权归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等,这些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采取措施,并加强对外部培训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培训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学生权益。
教育部校外培训机构最新规定明确指出,对于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校外培训市场,促进校外培训的规范有序发展。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由教育部于2023年7月20日审议通过,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在民办学校没上课也要扣课时合理吗
在民办学校,学生在未上课的情况下被扣除课时,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引发了广泛讨论,从法律角度分析,这种做法并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在学生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时,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退还学费,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如果私立学校在学生未上课的情况下不退费,这属于不合理现象,学生可以采取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媒体曝光,学费的收取也应遵循相关规定,如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包括决策机构的名称、组成及其权限,执行机构或者人员的权限,法定代表人的确定,经费来源与使用等方面,都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者的资料也应公开透明,以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具有休学、连续休学、旷课、擅自离校等情况之一时,学校可以做出退学处理,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在处理学生退学问题时,学校仍需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办学校在处理学生退学及课时扣除问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该法共分为十章,涵盖了民办教育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本法的宗旨和依据,旨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规定了民办学校的设立条件、程序和审批机关等。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明确了民办学校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活动等。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规定了民办学校教师的资格、待遇和学生的权益保障等。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明确了民办学校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要求。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规定了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明确了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和奖励措施。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变更和终止程序。
第九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对本法的施行日期和解释权等进行了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12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此之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为民办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2003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治教的新时期,该法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