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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李克强签署令废止收容教育,法治进步见证人权保障新篇章
发布时间:2025/04/24 作者:国樽律所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意味着什么

2020年3月27日,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这一决定中,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被废止,标志着收容教育制度这一历经岁月洗礼的旧制度终于走到了尽头。

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意味着对那些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不再有权决定进行收容教育,这一制度的废除,并不意味着卖淫、嫖娼行为不再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些行为依然是违法行为,但处理方式将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

回望历史,劳动教养制度于2013年废止,其退出历史舞台也意味着我国对公民权利保护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决定,其有效性得到了确认;对于正在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而收容教育制度于2019年被废止,该制度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道德教育、生产劳动以及性病检查、治疗,其存在的历史使命也宣告完成。

收容教育为何要废除

收容教育的废除,并非一时冲动,而是基于多方面的考量,收容教育所的设立初衷是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收容教育所的管理由设立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负责,但事实上,这种管理方式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化倾向,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收容教育制度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而收容教育在实质上是不正当的,因为它限制了人身自由,且比管制限制的更加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而收容教育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收容教育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收容教育所的条件普遍较差,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向前发展。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意义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结果,这一决定意味着收容教育措施的使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处理方式将更加注重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来看,收容教育制度是指对于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的一种制度,由于其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的冲突,现在已经被废止,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制度,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收容审查、收容遣送、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告别历史舞台

随着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相继被取消或废止,相关措施被纳入专门教育,建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这一系列制度的退出历史舞台,标志着我国在保障公民权利、推进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没有律师的辩护,没有法院的决定,任何政府机关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程序正义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也是防止错案的保证,我国先前实行的收容审查、收容遣送、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制度都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文明,这些制度的退出,预示着我国法治建设迈入了新的阶段。

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次重要里程碑,它不仅体现了我国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将继续努力,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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