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的长河中,陕西省始终以科学的人口发展理念,引领着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下是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旨在为广大民众提供详尽的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生育计划
第七条 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晚婚晚育家庭的关心和帮助,提高晚婚晚育家庭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 生育假期与待遇
第九条 生育假期与待遇如下:
1、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可以享有13天婚假,其中包含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
2、产假:顺产假为168天,难产假为183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生育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违反生育计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解读一、婚假与产假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可以享有13天婚假,其中包含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顺产假为168天,难产假为183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这一政策旨在鼓励家庭优生优育,减轻家庭负担,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三、宣传教育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强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生育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违反生育计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的。
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旨在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广大民众应认真学习并遵守条例规定,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