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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民法典详解,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及优先权等关键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24 作者:国樽律所

民法典关于动产抵押的详尽规定与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动产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动产抵押的详细规定及其深入解析。

一、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

在民法典中,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抵押权的规则是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这意味着,一旦抵押合同达成一致并生效,抵押权即告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方式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不得对抗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可抵押的动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以下财产均可作为抵押物: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建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一规定为动产抵押提供了广泛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满足各类交易活动的担保需求。

三、动产抵押购买价款的优先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是关于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的法律规定,该条款的核心内容指出: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即是抵押物的价款,若标的物在交付后十日内完成了抵押登记,那么该抵押权人将享有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的受偿权利,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确保其在标的物拍卖或变卖时能够优先获得偿付,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留置权人的情况,因为留置权是基于法定条件产生的,具有优先性。

四、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规定明确了抵押登记的效力,即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五、法律对婚姻、家庭暴力的规制

民法典第1042条的内容是对干涉婚姻、重婚、家庭暴力等现象的规制,与之前的相关民事法律相比,民法典新增加了关于借婚姻索要财物的禁止性规定,实际上是对实践中高价彩礼乱象进行规制,有利于规范民间婚俗的正常进行。

六、动产抵押登记的例外情况

民法典规定,如果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没有办理,则不能行使抵押权,但法律并未规定需押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进行抵押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抵押权,这表明,抵押登记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重要程序,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动产抵押的规定较为全面,既明确了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登记、优先权等基本规则,又对抵押登记的效力、例外情况等进行了详细阐述,这些规定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动产抵押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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