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职业年金的管理实施办法旨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更加完善的退休保障,以下是该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部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管理由原管理机构继续负责,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领取职业年金的不同情形,对于退休工作人员而言,他们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1、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将职业年金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之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月领取待遇。
2、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退休人员还可以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直至发完为止。
第二部分:职业年金的转移和领取条件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职业年金的转移和领取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随工作人员变动转移:职业年金可以随工作人员的工作变动而转移。
出境定居人员的处理方式:对于出境定居的人员,其职业年金的处理方式有明确规定。
退休后领取:退休人员可以在退休后按照规定领取职业年金。
提取资金需符合特定条件,否则禁止提前支取,办法还明确了受托人、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的职责划分,以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和争议解决机制。
第三部分:职业年金的总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正式编制内的职工,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
第四部分: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需委托具备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并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职业年金资产需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违反规定的将受到警告并要求改正。
第五部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
第四条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第六部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旨在规范职业年金基金投资和管理行为,保障职工权益,促进职业年金制度健康发展。《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务院于2018年11月发布的一项法规,对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规定。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部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管理由原管理机构继续负责,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领取职业年金的不同情形,对于退休工作人员而言,他们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1、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将职业年金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之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月领取待遇。
2、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退休人员还可以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直至发完为止。
第二部分:法律分析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四条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第三部分: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4%,它是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在形式上,相当于另外一份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全文第一部分: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具体如下:职业年金单位缴8%个人缴4% 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单位缴8%个人缴4%,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第二部分:职业年金定义
所谓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员工在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设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机制,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员工,单位和个人均需承担职业年金的费用,单位缴纳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个人则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缴费基数应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第三部分:职业年金的目的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正式编制内的职工,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
第四部分:职业年金的建立与管理
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职业年金费用,具体比例和缴纳方式由省级以上政府确定。
第五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六部分:职业年金单位缴8%个人缴4% 退休后可按月领取
作为我国终结养老金双轨制政策的重要一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6日正式发布,办法明确提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转移,而单位缴费存在记账方式和实账积累两种情况,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职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职业年金基金组成
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和其他收入组成,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基金投资运营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原则,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部分:退休后的职业年金领取办法
《办法》规定,退休后的职业年金领取办法有两种可选,一种是一次性领取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之后养老金的领取就按照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另一种是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且选择一种领取方式之后,不得更改。
第四部分:职业年金强制建立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适用范围和缴费基数均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一致,切实维护制度统一;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账户资金随同工作变动转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待遇水平。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部分:职业年金基金组成
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和其他收入组成,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基金投资运营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原则,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部分:职业年金计算方法
职业年金的发放标准并非统一,它与个人的缴费情况紧密相关,职业年金的计算公式为: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总额÷计发月数,个人账户总额直接关联于个人退休前缴纳的职业年金,而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与社保缴费基数相同,机关事业单位依据个人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等作为缴费基数。
第三部分:法律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四条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第四部分:职业年金计算方法
职业年金缴费的标准时单位交8%,个人交4%,职工每月缴纳4%也划入职业年金账户,退休时按退休人员除以计发月数就是每月可以领取的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第一部分:职业年金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需要每个月来缴纳,缴纳金额是根据工资额来确定,单位缴纳工资额的8%,个人缴纳工资额的4%,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第二部分:职业年金发放
职业年金是退休不是一次性发放,是按月发放的,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第三部分:实施时间
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法律依据如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全文第一部分:职业年金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职工领取企业年金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三部分: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具体如下:职业年金单位缴8%个人缴4% 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单位缴8%个人缴4%,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部分:领取职业年金的方法
领取职业年金的方法有如下几种:退休后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然后按保险约定按月领取待遇;退休后选择按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发完为止;出国(境)定居,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职期间去世,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注:1和2为单选项,参保人选定后不得更改。
第五部分:职业年金的目的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正式编制内的职工,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
第六部分:职业年金单位缴8%个人缴4% 退休后可按月领取
作为我国终结养老金双轨制政策的重要一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6日正式发布,办法明确提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转移,而单位缴费存在记账方式和实账积累两种情况,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