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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详解,业主权益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24 作者:国樽律所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

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中,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有权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还可以以未出售物业业主的身份参与相关活动,以下是建设单位应履行的几项重要义务:

1、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并向业主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确保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

2、参与业主大会筹备:建设单位有责任参与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协助成立业主大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3、协助成立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还需协助成立业主大会,以便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组织与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和管理,以下是该章节的主要内容:

1、单一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单一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包括地上和地下设施的统一管理,防止分割管理。

2、分期开发物业服务:对于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和后期建成部分应由同一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确保物业管理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以下是该章节的主要内容:

1、物业所有权归属业主: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物业所有权归属业主,业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成立业主大会:第九条强调物业管理区域需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以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背景与意义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十四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和提升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以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与完善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自实施以来,为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条例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条例修订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作管理业主共有资金,但如何选择和应用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成为关键问题,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包括酬金制和包干制,酬金制中,物业服务费在预收中提取酬金支付给企业,余款用于其他支出,结余归业主,不足由业主补足。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相关部门应继续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下是各章节的详细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

物业管理责任与义务

1、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参与相关活动,他们需履行以下义务:

依法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并向业主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参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协助成立业主大会。

2、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监督。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组织与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组织

1、单一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单一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包括地上和地下设施的统一管理,防止分割管理。

2、分期开发物业服务:对于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和后期建成部分应由同一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确保物业管理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物业管理服务管理

1、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住宅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住宅区的公共场地、绿化、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

住宅区的公共秩序维护。

住宅区的安全防范。

住宅区的消防管理。

2、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业主权利与义务

1、物业所有权归属业主: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物业所有权归属业主,业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业主大会:第九条强调物业管理区域需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以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要事项。

2、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处理物业管理日常事务。

管理规约

1、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

2、管理规约内容:管理规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的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与完善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自实施以来,为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条例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条例修订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作管理业主共有资金,但如何选择和应用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成为关键问题,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包括酬金制和包干制,酬金制中,物业服务费在预收中提取酬金支付给企业,余款用于其他支出,结余归业主,不足由业主补足。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相关部门应继续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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