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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实施细则,确保法治统一与有效监督的关键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24 作者:国樽律所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实施细则

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实施细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以下是细则的详细解读:

一、备案时限与对象

根据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37号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公布后,必须在三十日内报送备案,这一规定确保了法规规章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防止了法规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漏洞。

二、备案目标与意义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核心目标在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确保对法规和规章实施有效监督,这一条例的实施,不仅是对立法法规定的明确执行,更是对法治精神的贯彻和体现。

三、备案程序与责任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三条详细规定了法规、规章公布后的报送备案程序,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同样如此。

四、备案审查与建议

备案的规章需直接送交中央军委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规章是否与法律和军事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立法权限和程序,以及与其他规章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符合立法体例规范,如有问题,法制机构会提出修改或撤销建议,并上报中央军委审批。

五、备案目录与公布

备案的法规、规章目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按月公布,对于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法制机构可提出处理建议,地方人民政府需监督下级行政机构的规章和决定,确保法制统一和法规正确实施,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1990年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哪些是需要由国务院备案的

一、备案范围与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则由国务院部门直接上报,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需要分别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备案目的与意义

备案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要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向有关机关报告,这一流程有助于确保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三、备案责任与监督

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备案行为是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一、备案规定与实施

按照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37号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二、备案程序与审查

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在30日内按如下程序备案:地方性法规报国务院,部门规章由主办部门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报国务院,较大市的规章则需报国务院并同时抄送省级政府,经济特区法规由相应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

三、备案审查与处理

备案的规章需直接送交中央军委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规章是否与法律和军事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立法权限和程序,以及与其他规章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符合立法体例规范,如有问题,法制机构会提出修改或撤销建议,并上报中央军委审批。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第七章备案

一、备案要求与程序

军事法规中规定,军事规章制定机关有义务在规章发布后的30日内,向中央军委提交正式文本5份及备案报告和说明各1份,主办单位负责联合制定规章的报送工作,具体备案工作由各单位法制部门负责处理。

二、备案权限与范围

第七条明确,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编制、任务职责、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建设的基本制度、奖惩制度,以及执行法律中特定事项,如未有专门法规,中央军委有权限制定,在法规尚未出台时,可授权特定总部制定军事规章,但必须符合授权目的和范围,且授权一旦军事法规成熟,将终止该规章的适用。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一、备案规定与实施

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的省制定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备案原则与监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出,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备案流程与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条,强化备案监督,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行政法规备案的规定包括哪些

一、备案定义与目的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

二、备案范围与责任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需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还需同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则需向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备案,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还需向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三、备案程序与审查

按照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37号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备案监督机关)备案:(一)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二)省、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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