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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建筑工程款支付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解析与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25/04/24 作者:国樽律所

施工单位是否是债权人?合法吗?

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尤其是在涉及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时,以下是对施工单位是否为债权人的深入分析与探讨。

1. 法律视角下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工程款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通常是建设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合同中,债权人是施工单位,债务人则是建设单位,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基于施工合同本身的性质,施工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其中施工单位的主要义务是完成施工任务,而建设单位的主要义务则是支付工程款,在工程款支付的问题上,建设单位作为债务人,施工单位作为债权人,这种法律关系的设定是明确且合法的。

2. 施工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分析

在施工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的债务主要是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而债权则是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这种债务与债权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对于施工任务的完成,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而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则相反,施工单位成为债权人,建设单位成为债务人,这种角色互换体现了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工程施工管理中,有时建设单位会出于对工程款用途的监督等目的,要求施工单位出具委托手续后,将应付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复杂,施工单位成为债务人,因为它们有义务支付材料款;而材料供应单位则成为债权人,因为它们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支付材料款,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是施工单位为债权人,建设单位为债务人。

工程款中谁是债务人?

1. 发包人无执行能力时的处理

如果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可能会感到无所适从,但实际上,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可以查找股东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一经查实,可以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

2. 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相对于其他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仅优先于抵押权,也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3. 工程款优先权的范围

工程款优先权的范围是基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即依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履行的付款义务,在认定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时,应以建设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

4.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当涉及施工任务的完成时,建设单位扮演债权人角色,施工单位为债务人;而在工程款项支付的场合,角色则反转,施工单位为债权人,建设单位成为债务人,这种角色互换体现了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5. 施工单位委托建设单位代为支付工程材料款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施工单位是债权人,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单位通过与建设单位协商,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材料款,这种委托行为是一种代为履行支付材料款的义务,由于建设单位并未与材料供应单位达成承担债务的意思,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仅作为受托方,而非债务方。

就支付工程款而言,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

1. 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施工合同中,工程债权人的权利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拿到欠款,其义务是依据合同规定,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工程债务人的权利是依据合同获得资金,义务是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

2. 互为债权债务人

当一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另一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义务,则履行了义务的一方为债权人。

3. 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

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这意味着,在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即使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4.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当涉及施工任务的完成时,建设单位扮演债权人角色,施工单位为债务人;而在工程款项支付的场合,则角色反转,施工单位为债权人,建设单位成为债务人。

5. 法律主观:工程款中的债务人是建设单位

法律明确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在支付工程款上,债权人是施工单位,债务人建设单位,施工合同之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中的债务人是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委托建设单位代为支付工程材料款的情况

1. 符合《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中关于总包的规定,总包必须支付分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材料费用,为此而设立的代分包支付材料款的机制,使得施工单位可以通过委托建设单位代为支付材料款。

2.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委托关系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施工单位是债权人,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单位通过与建设单位协商,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材料款,这种委托行为即施工单位委托建设单位代为履行支付材料款的义务。

3. 甲方代乙方支付材料款的情况

除非合同规定,一般材料是由乙方(施工方)负责的,但考虑到乙方的实际困难及避免因材料原因而影响工程进度,甲方也可以代乙方支付部分的工程材料款,在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扣除代付的材料款。

4. 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

部分建筑企业采用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其中承包人有三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仅是挂名,实际承包人是施工单位的其他员工;承包人非施工企业的员工,这一种是典型的挂靠行为,往往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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