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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林地纠纷处理规则,四至原则与法律依据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24 作者:国樽律所

在处理林地纠纷的过程中,首要任务便是保护森林资源,以下为具体规则:

1、若一方持有有效证据,争议林地将归属该方,即便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符,仍以四至为准,对于多次协议或决定的处理,以最后一次为准,若双方都有有效证据或都没有,将根据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来划分争议林地。

2、应当以四至为准,若四至不清楚,则应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林权纠纷比较复杂,很难简单地说以哪个为准,一般说来,应以四至为准,因为1983年的林权证面积一般都没有经过测量,多半是农村所谓的“习惯面积”,填写时随意性较大,不太准确,只能参考。

3、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示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证上记载的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表达的是一个有确切地点的封闭范围,这个范围是确定的,面积是这个范围的数量表示,两者应当一致,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原有的林权证面积基本上是目测的,误差很大,以四至为准,四至与附图不符一般也以四至为准。

5、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证上记载的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记载的地貌、地物泛指的,以靠得最近的地貌、地物为界址;四至记载的地貌、地物不能确定的,由有行政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改革后的演变情况和经营管理现状酌情划定。

6、法律分析:按照四至来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请问林权证是以面积为准还是以四至为准

1、四至为准,因为图可以大小四至四才是正确的,图可以照到过他人那边,四至四没过他人。

2、法律分析:林权纠纷比较复杂,很难简单地说以哪个为准,一般说来,应以四至为准,因为1983年的林权证面积一般都没有经过测量,多半是农村所谓的习惯面积,填写时随意性较大,不太准确,只能参考,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林业部门重新测量更正四至范围。

3、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林权纠纷比较复杂,很难简单地说以哪个为准,一般说来,应以四至为准,因为1983年的林权证面积一般都没有经过测量,多半是农村所谓的“习惯面积”,填写时随意性较大,不太准确,只能参考。

4、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证上记载的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表达的是一个有确切地点的封闭范围,这个范围是确定的,面积是这个范围的数量表示,两者应当一致,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原有的林权证面积基本上是目测的,误差很大,以四至为准,四至与附图不符一般也以四至为准。

森林公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第五章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

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以上的,滥伐幼树500至1000株以上的,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构成滥伐林木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罚一般是按砍伐树木的倍数计算的,损坏树木数量的1至3倍赔偿树木补种,并赔偿树木实际价格的2至5倍。

2、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采伐树木的规定,第五章森林采伐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3、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无法用经济价值计算的,应视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立案。(四)盗窃、抢夺木材案,以及抢劫林木、木材案,执行公安部关于盗窃案、抢夺案、抢劫案的立案标准。(五)放火毁林案。

4、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5、有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上年度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无作业设计的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法律禁止采伐的林木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林区县人民政府应维护林农利益,减轻林农负担,不得向林农收取额外费用,除国家规定的税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用外。

6、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个人拥有支配权。《森林公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一)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1、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主要规定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及其管理,根据条例,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资产拥有四项基本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流转范围包括出租森林、林木、林地,开展林下种植、养殖业,以及发展森林旅游业。

3、争议林地所有权一直以来归属于原保田村保田组: (1)、被申请人自己承认该争议林地原属于保田组,见江府发【2013】16号《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板粟山(屋后头)林地权属的处理决定》第2页第一4段“经保田组、田坎上两组同意,用我的一碗水绿肥坑自留山中20根树子调换而得……”。

土地证四至与面积以哪个为准

1、应依据农村二轮承包合同、证书和台账等法律文件约定的承包地四至边界和空间位置,采取科学的测绘技术,以标准亩为计量单位,查清承包地实际面积,并依据实测面积,重新签订合同,更换承包经营权证书,办理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变更登记。

2、法律主观:土地证上面积或亩数与实际测量不一样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四至界限与实地应当保持一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3、法律分析:土地证上记载的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应找到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局申请重新勘测,要求核实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不符的情况,请求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按照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并重新登记入你的土地使用证。

4、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与另一宅基地之间一定有空间的,但关于这所有权问题,还是要看村里的具体规定的,宅基地的四至界限,既要以及四至的表述,又要结合土地证的面积综合认定四至的定义,因为存在四至表述不准的情况,而且一般是以面积作为一个绝对判断标准。

5、1农村宅基地的实际面积; 是你家房屋的占底面积 不是建筑面积(也就是你家一楼的面积)宅基地面积包括你家的寝室 堂屋 厨房 厕所 不包括畜圈 烤烟房 农用设施储存房 相对独立的厕所和厨房 院坝 柴棚 也就是A的面积 B不属于宅基地 2合法面积;就是看你家户口本上有几个农村户口再乘以30。

6、法律分析:按照四至来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林地林木承包合同四至范围不明确的如何解决

1、林木和林地权属、坐落、四至、林种、面积或株数与合同、现地是否相符;村委会审核无异议后,上报林业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林业部门发放林权证,一,如果错在了村委会环节,你可以持林地承包合同,进行登记更正,二,如果错在了林业部门,可以持村委会的登记相关文件,到林业部门申请的签证修改。

2、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第10号令)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林权纠纷比较复杂,很难简单地说以哪个为准,一般说来,应以四至为准。

3、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4、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第10号令)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5、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第10号令)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6、土地改革时重复分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其权属应当根据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已协商解决的,核发权属证书予以确认;协商不成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双方各半结合自然地形划分;权属确定前新造的人工林属造林方所有,权属确认后造林方的林木需要继续生长在另一方林地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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