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土地上,集体土地是农民共同拥有的宝贵资源,这些土地不仅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更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究竟是谁呢?
法律视角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我们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包括以下几种主体:
1、乡(镇)农民集体:这是指乡镇范围内的农民集体,他们共同拥有和管理本乡镇的集体土地。
2、村农民集体:这是指村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他们共同拥有和管理本村庄的集体土地。
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这是指村庄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些组织共同拥有和管理相应的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从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这一大的范围来讲,主要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使用权的主体则是个人和单位组织,比如农民、村小组等。
所有权主体即为农民集体,具体可能属于村农民集体、村内某农民集体或乡镇农民集体,具体归属需视集体土地实际情况而定,村委会作为村农民集体的代表,负责在一定范围内管理集体土地,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制定了《土地登记办法》,集体土地可依照该办法进行所有权登记。
村农民集体所有权
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种类型的所有权主体指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类型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主要有三种基本类型:
1、乡(镇)农民集体:这种类型的所有权主体指的是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村农民集体:这种类型的所有权主体指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这种类型的所有权主体指的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相应地,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也有三种基本形式:
1、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各类型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各主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一般包括三类:
1、村(即行政村)农民集体:这是指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民集体,他们共同拥有和管理本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2、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村)农民集体:这是指村庄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村,这些组织或自然村共同拥有和管理相应的集体土地。
3、乡(镇)农民集体:这是指乡镇范围内的农民集体,他们共同拥有和管理本乡镇的集体土地。
第二“三级所有”体制已经被打破,农民或者农户个人,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均不具有土地所有权资格。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谁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中得到了明确。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所有权,享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1、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负责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2、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4、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
5、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分析
1、所有权还是属于集体: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拥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经营设施等:农民集体可以对集体土地进行经营,如建设厂房、养殖场等设施。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哪些类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乡(镇)农民集体:这种类型的所有权主体指的是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村农民集体:这种类型的所有权主体指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这种类型的所有权主体指的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关系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不同概念。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联系
1、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密切联系的不同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
2、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的不同,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2、的不同: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3、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交租金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没关系,收益也可以独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哪几种类型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村(即行政村)农民集体:这是指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民集体,他们共同拥有和管理本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2、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村)农民集体:这是指村庄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村,这些组织或自然村共同拥有和管理相应的集体土地。
3、乡(镇)农民集体:这是指乡镇范围内的农民集体,他们共同拥有和管理本乡镇的集体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类型有哪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这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包括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以及其他。
3、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村(即行政村)农民集体:这是指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民集体,他们共同拥有和管理本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2、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村)农民集体:这是指村庄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村,这些组织或自然村共同拥有和管理相应的集体土地。
3、乡(镇)农民集体:这是指乡镇范围内的农民集体,他们共同拥有和管理本乡镇的集体土地。
是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主体类型的详细介绍,这些主体类型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了解这些主体类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