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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挪用公款罪,剖析其侵犯公款使用权与国家机关信誉的双重犯罪本质
发布时间:2025/04/24 作者:国樽律所

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它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这一罪行的性质复杂,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具有严重的渎职性质,在刑法分则中,挪用公款罪被归类于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而非“侵犯财产罪”专章,这是因为挪用公款罪不仅涉及财产权益的侵犯,更与国家机关的职能和信誉紧密相关。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这是公款的基本属性,也是其发挥经济作用的前提,这种犯罪行为还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公款的使用与国家机关的职能密切相关,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款本身的权益,还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正常运作。

挪用公款罪具有严重的渎职性质,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其职责是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挪用公款的行为却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目的,严重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使命,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是两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它们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

在犯罪主体方面,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种区别源于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挪用公款罪涉及的是公共财产,其主体必须是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而挪用资金罪涉及的是单位资金,其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相应职务的人员。

在犯罪客体方面,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所有权,这种区别体现在两种犯罪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罪由于涉及公共财产,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更大;而挪用资金罪虽然也涉及单位资金,但其影响范围相对较小。

在犯罪对象方面,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单位资金,这种区别体现了两种犯罪在财产属性上的差异,公款是公共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单位资金属于单位所有。

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哪些罪名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财产罪包括以下罪名:

1、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2、盗窃罪: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诈骗罪: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

6、侵占罪: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7、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8、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9、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0、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11、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12、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3、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有什么区别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

在犯罪主体方面,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种区别源于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挪用公款罪涉及的是公共财产,其主体必须是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而挪用资金罪涉及的是单位资金,其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相应职务的人员。

在犯罪客体方面,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所有权,这种区别体现在两种犯罪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罪由于涉及公共财产,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更大;而挪用资金罪虽然也涉及单位资金,但其影响范围相对较小。

在犯罪对象方面,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单位资金,这种区别体现了两种犯罪在财产属性上的差异,公款是公共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单位资金属于单位所有。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特殊的侵犯财产犯罪,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犯罪主体: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或者从事公务的人员。

3、犯罪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如为了个人私利、偿还债务等。

4、犯罪客观方面: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如下: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用于营利活动;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并用于非法活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巨大”和“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做假账挪用合伙人资金请问涉及什么罪

做假账、挪用合伙人资金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1、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侵占罪:如果行为人侵占其他合伙人资金,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如果拒不退还,其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

3、挪用资金罪:如果行为人挪用合伙人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用于营利活动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做假账、挪用合伙人资金的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和数额,可能涉及多种罪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数额和案情等因素,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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