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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指南,面积误差、效力认定及法律程序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23 作者:国樽律所

房屋面积误差处理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的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误差是常见的纠纷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则应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买受人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如果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则应予以支持。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

为了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会议纪要初步形成了以下处理意见: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包括: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纠纷主要涉及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合同,包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情况、房屋产权转移等问题。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时限与程序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申请批准延长;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样应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申请批准延长;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申请批准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2、出卖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买受人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或者提供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无效时的利息计算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利息的计算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进行计算。

虚假协议的认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出卖人以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欺诈。

3、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或者提供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法律依据与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法律分析方面,一般情况下,案件应在一个月之内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辩状。

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针对物的权属关系发生争议,之所以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标的便于该地法院进行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件,也为了便于该案件审理终结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性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审理后判决书下达时间

判决书的内容与上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时限与判决书制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对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多久进行审判,要依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程序而定,一般程序的案件在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的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

当庭宣判与判决书形式

当庭宣判的,应在五日内发给判决书;择日宣判的,应在当庭发给判决书,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小额诉讼适用条件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裁判规则汇总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原则

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北京高院确立了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的司法裁判尺度。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对承租人的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十七条最高院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裁判规则,为理解这一复杂的法律现象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规则一:债务抵债中的租赁合同不受买卖影响,法院明确指出,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受债务抵债协议的约束,租赁关系的稳定性不容动摇。

程序法的重要性

在程序法条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被引用最多,共计5件案例,其次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涉及2件案例,这显示了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程序法对于确立诉讼程序、审判流程和证据规则的重要性。

条件成就与反诉原告的起诉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反诉原告的起诉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作出判决。

借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

借款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

规则一:为取得银行贷款,订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无真实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规则描述:双方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取得银行贷款的,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一直持有和保管房屋产权证、过户发票、收据等相关原件,一直占有和使用所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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