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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工程建设质保金详解,比例、用途及法律依据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23 作者:国樽律所

工程建设质保金的相关规定详解

在工程建设领域,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质保金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对工程建设质保金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1. 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与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的开展离不开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预留的保证金,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预留保证金,且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一规定的设立,旨在确保承包方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能够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有效的维修,保障工程质量和使用者的权益。

2. 质保金的定义与用途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这笔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缺陷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3. 质保金的规定分析

在工程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质保金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若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以增加资金的安全性。

增加了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保障了发包方的权益。

4. 质保金的具体比例与利息问题

虽然《民法典》中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数额,但建设部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质保金比例为工程总造价的5%,这一比例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义务对所建工程进行维修,若施工单位不尽此义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相关费用将从质保金中扣除,至于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则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5. 质保金比例的规定与调整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质保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以及是否计付利息等事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工程质保金预留的总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6. 质保金比例的争议与标准

关于质保金的比例,存在3%和5%两种说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质保金的比例通常是3%,这一比例的设定旨在减轻承包方的资金压力,优化其现金流状况,从而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项目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质保金的比例。

工程建设质保金的相关规定旨在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保障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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