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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解析,专属管辖与地域性保障
发布时间:2025/04/23 作者:国樽律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解析

在建筑行业,合同纠纷是难以避免的现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尤为重要,以下是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的详细解析。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这意味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确保了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地域性,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部门的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部门的确定遵循不动产纠纷原则,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此类纠纷还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主要方面

1. 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如果合同双方在书面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那么约定的法院即为管辖法院。

2. 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如果合同双方已经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无需再进行其他判定。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认

1. 不再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旦发生争议,由人民法院或某个仲裁委员会处理。

2. 法律分析: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工程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一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能否约定管辖

1. 建设工程纠纷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划分到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可以。《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不得预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5. 当事人约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旦发生争议,由人民法院或某个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选择诉讼解决,还可以具体约定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 律师解:可以,可以,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和法院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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