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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建筑工维权新途径,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23 作者:国樽律所

实际施工人代位权指导案例详解

在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往往面临着合同纠纷和款项拖欠的困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这一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以下是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指导案例的详细解读。

一、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的适用对象

1. 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当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实际施工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2. 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法院应依法受理,若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并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 在十层挂靠关系中,若发包人明确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若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实际施工人可行使代位权,在层层转包中,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已付清工程价款,一般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 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合法;

2. 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到期;

3. 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数额确定;

4. 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其到期债权;

5. 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

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旨在确保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

2. 在管辖问题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在招投标过程中,当事人应关注案件管辖问题。

3.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管理费原则上不予支持,管理费应根据合同性质、违法类型、出借资质人等管理职责因素酌情确认,上限通常为总工程款的3%。

4. 当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四、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转包人作为被告吗

1. 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 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维权:首先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五、关于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有何规定

1. 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常规合同诉讼,通过合同主张权利;二是当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下的代位诉讼,即在转包人或分包人怠于追讨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索要款项。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如因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未及时主张对发包方的到期债权而遭受损失,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3.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 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法院应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并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

5. 此前,承包人需在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新解释将其延长为在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合理期限,实际上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承包人的权益,也期待后续司法解释能够对“合理期限”作出细化规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共有四十四条。

3.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时,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当事人应关注案件管辖问题。

4. 装修合同无效的,但装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需要支付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七、如何理解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诉讼

1. 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

2. 因为转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转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亦未经诉讼或仲裁,实际施工人才提起诉讼,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工程款债权显然不属于专属债权;发包人的欠付工程款行为损害了实际施工人利益。

3. 《合同法》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仅规定了两种情况,即代位权和撤销权,本条赋予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从性质和构成要件上来看即非撤销权,更非代位权,司法解释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作出规定,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解释从法理上来讲应为越权,合法性值得怀疑。

4.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务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如因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未及时主张对发包方的到期债权而遭受损失,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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