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间及演变历程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在此之前,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停止执行,以下是对这一变革的详细回顾和分析。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随之停止,这一政策调整对于当时的外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次重大的变革,在此之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合资企业为17%,而内资企业则为33%,此次税制改革,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
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此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合资企业为17%,而内资企业则为33%,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这一改革,对于我国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变化,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影响,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的比例税率。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并适应全球税制改革的新趋势,2007年的税率草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调整现有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从此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等所得税优惠的规定,对于2007年3月16日前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而2007年3月16日以后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则按新所得税法执行。
中国税制结构的发展演变具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税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模式,第二个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税制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第三个阶段是2018年6月15日,国税、地税正式合并,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体制改革迈入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该法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间及演变历程经历了多个阶段,每一次变革都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将继续深化税制改革,为内外资企业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