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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详解,保障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25/04/22 作者:国樽律所

<p>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为了规范这一市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详细介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全文,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重要法规。

法律沿革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自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于1995年5月9日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该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所替代。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替代法规,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对原有的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更加符合市场实际。

管理办法概述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

2、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旨在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

2、登记备案制度

依据《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106号令)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需提交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地点为:徐州市房屋租赁监理处和各区房屋租赁监理所。

3、租赁条件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出租房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合法建筑;

(2)出租人对于房屋具有出租的权利;

(3)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4)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4、居住权与出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就对居住权做出详细规定,当房屋设立居住权时,没有经过相关许可,不得出售或者出租房屋。

5、租赁合同变更与备案

租赁关系方其中一方更名或改换名称时,须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进行登记;当房屋租赁期、租赁部位、租金价格及租赁面积等条件产生变动时,亦须提交申请表并进行备案。

6、防火安全管理

综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读者在租赁房屋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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