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撤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一撤销行为通常发生在特定的法律和事实条件下,以下将详细阐述这些条件及撤销程序。
一、承包土地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
当承包土地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导致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时,必须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种情况下的撤销,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收回,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其他法律规定的收回情形
除了上述情况外,其他法律规定的收回情形同样适用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2、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的土地:承包方可以书面申请放弃全部承包土地,这将导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撤销。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若承包土地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导致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则需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撤销程序
1、退回原发证机关: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2、原发证机关处理:原发证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加盖“作废”章:对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加盖“作废”章,以示该证已失效。
公告:对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否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撤销,不仅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还受到实际情况的影响,以下将详细阐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否撤销的条件。
一、法律分析
1、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2、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的土地:承包方可以书面申请放弃全部承包土地,这将导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撤销。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若承包土地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导致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则需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作废,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一、村集体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3、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村集体中的部分家庭承包户发生了迁移:有的迁到小城镇,有的迁到大城市,有的将户口也迁走转为非农业。
二、土地确权颁发
土地确权颁发是土地确权证,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内容的证书称为土地确权证,土地确权登记后,土地就等于有了身份证,以后就可以抵押贷款、担保、流转。
三、确权登记颁证程序
1、村镇将登记要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2、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颁证公示。
土地经营权证该由谁来撤销并且收回土地经营权证的撤销和收回,通常由以下机构负责:
一、原发证机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收回,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二、承包方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程序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程序如下:
一、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
当承包方选择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时,这可能导致承包经营权证的撤销。
二、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
如果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也将作为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理由之一。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或占用
若承包土地因被征用或占用而全部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会随之撤销。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况外,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如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等,也可导致承包经营权证的撤销。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撤销和收回,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