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何时设立生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地役权的设立与生效有着严格的规定,以下是对地役权设立生效时间的详细解析。
1、法律视角:地役权的设立以地役合同的生效为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登记,但未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地役权的设立并非在登记之时,而是在合同生效之时。
2、【法律分析】地役权的设立通常是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进行,地役权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一种权利,允许权利人利用他人的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这种权利的产生,必须基于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3、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在土地上已经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时,必须得到上述用益物权人的同意,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地役权也会一并转让,除非合同中有另外的约定。
4、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效力体现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在土地上已经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情况下,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的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也不能单独转让。
5、地役权的性质: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满足需役地的便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地役权的法律地位:地役权是为满足特定目的而限制他人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的生效时间是在地役权合同签订之后,具体规定在第三百七十四条中,明确指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意味着,一旦双方同意并签订合同,地役权便已确立。
地役权设立的时间点
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合同成立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法律分析】地役权一般自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时候予以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3、地役权的设立时间: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是在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明确指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的概念解析
1、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
2、地役权的性质: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设立的时间点解析
1、地役权合同成立时间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依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也同时设立,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法律主观:地役权在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既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是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是在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5、【法律分析】地役权一般自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时候予以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地役权设立的时间点分析
1、【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律师解《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如何生效
1、律师解: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2、法律分析: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合同的生效: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