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持股中的财产权排除与协议告知
在股份代持关系中,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安排,这一措施旨在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从而确保在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下,代持的股权不会被视为其个人财产,进而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得以得到保障。
代持股协议还需告知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这一要求旨在确保所有相关方都清楚了解代持股关系的存在,从而避免潜在的纠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利害关系人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利害关系人主要指的是与因民事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或者是与特定标的物有特殊关系的人,这种关系可能会影响权利义务的履行与实现,影响标的物的状态,或者标的物对其有影响。
三、股东资格认定与起诉
股东资格认定纠纷的处理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才有权向法院起诉,在起诉时,需要明确被告的具体信息,详细说明股东资格认定纠纷的事实和理由,并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股份代持人的风险
1、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份: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如果名义股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2、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包括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股东身份不被认可、股权被处分、名义股东风险等。
3、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尽管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4、公司内部权益分配问题: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在公司内部公开其身份,可能导致其在公司中的权益受到侵害。
5、法律责任风险:作为名义股东,代持人需承担与股份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股东资格认定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1、合同有效性:只要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将认定合同有效,这意味着,如果李某是隐名股东,与张某是显名股东,他们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李某便有权向张某主张股东权利。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3、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已出资的证据材料。
六、民法典中的利害关系人1、法律主观: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包括: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不同于原告、被告;受法律保护;随着行政许可行为的产生而产生。
2、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3、对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对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如身份人格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和对法人的利害关系人(涉及法人权益的相关人士)。
4、对物的利害关系人:这类利害关系人基本都与财产存在利益关系,特别是对物的权益有兴趣的人士。
5、民法典中的“利害关系人”概念:涉及广泛,遍布24条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涉及对人的利害关系,细分为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利害关系;另一类涉及对物的利害关系,在民法领域,利害关系通常与财产利益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