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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民法典动产浮动抵押全解析,企业融资新途径与债权保障
发布时间:2025/04/22 作者:国樽律所

动产浮动抵押民法典条目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动产浮动抵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了灵活的融资途径,以下是对民法典中相关条款的详细解析和优化内容。

1.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这一条款为动产浮动抵押的设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详细阐述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原则,根据该条例,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或农业生产的商贾,均可将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甚至最终产品作为抵押品,以获取必要的融资支持,这一规定极大地拓宽了抵押物的范围,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

3. 动产浮动抵押的适用主体

普通个人无法设立动产浮动抵押,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若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触发双方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条件,债权人有权优先获得抵押财产的处置收益,这一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债权保护的原则。

4. 动产浮动抵押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指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条规定的就是“浮动抵押”。

5.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欲取得对抗效力,须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完成了交付,就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

浮动的动产抵押规定详解

1.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要件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需要两个要件: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对现有动产享有处分权,根据《物权法》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 浮动抵押的法律分析

所谓浮动抵押是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3. 浮动抵押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396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都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或者是将来可能会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品进行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确定情形解析

1. 动产浮动抵押的条件

设定浮动抵押的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浮动抵押权把抵押的范围限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领域;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是仅限于抵押人的流动资产,包括现有的和以后将有的;浮动抵押可以登记。

2. 动产浮动抵押的财产范围

《民法典》对于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限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允许浮动抵押的物范围较窄。

普通个人是否可以设立动产浮动抵押

1. 担保权生效时间及公示方式

动产浮动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设押财产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债权人无占有设押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浮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 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

可以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中国的浮动抵押权含义

1. 浮动抵押权的定义

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作为担保,行使抵押权之前保留对抵押财产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与普通抵押权不同,浮动抵押权可以同时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

2. 浮动抵押的起源与发展

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一般抵押的含义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浮动抵押的含义

1. 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范围

动产浮动抵押效力范围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义,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生效要件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分析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3. 动产浮动抵押的作用

动产浮动抵押作为市场经济融资担保的一种新方式,自出现以来就备受关注,动产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 动产浮动抵押的应用

浮动抵押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贷款难的情况,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5. 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在其现有和未来的动产上设定抵押权,这些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设备、原材料等,与传统的固定抵押不同,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浮动性,随着企业的运营,抵押物的种类和数量可能会发生变化。

通过以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动产浮动抵押相关条款的详细解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它不仅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融资手段,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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