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在法律层面上,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其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若要求取回该财产,必须满足事先约定的条件,所谓的取回权,是指由管理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权利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财产不受无端侵害。
2、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这一规定明确了重整期间财产权利人取回权的行使期限。
3、这里的除外条款主要是指破产法第八章中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破产法第八章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这一规定是对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权利人在重整期间取回权的具体规定。
4、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出现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但是要注意,根据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留置的动产债权人是不能行使这一权利的。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留置的动产债权人,不能行使这一权利。
5、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破产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权利人在重整期间取回权的行使条件,以及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权利限制。
6、【案】:B 本题考核重整程序,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选项A中租期未满,意味着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返还设备,所以甲公司的行为合法,所以选项A是肯定的不选。
在案例中,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若租期未满,则权利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问题应予否定回答的...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故A正确,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B正确,剔除权仅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C错误,D项票据付款人产生的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D正确。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剔除权仅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票据付款人产生的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
2、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案】:B, D 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在案例中,债务人的出资人在重整期间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应当使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披露破产程序有关信息。 第二条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依法公开。
人民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应使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披露破产程序有关信息,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依法公开。
宣布破产需要什么条件1、宣告破产条件有: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宣告破产的条件包括: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我们国家的破产法对公司破产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公司宣布破产不是领导宣布就可以生效,而是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法院宣布公司破产,当然公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宣布破产。
我国破产法对公司破产有一定的要求,公司宣布破产需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法院宣布,公司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宣布破产。
3、公司宣布破产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司必须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这意味着公司的负债已经超过了其资产,且无法通过正常经营或资产处置来偿还债务,这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公司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主体资格。
公司宣布破产的条件主要包括: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主体资格。
4、法律分析:申请破产的条件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构成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
申请破产的条件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构成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
5、申请破产需要什么条件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债务人、债权人、破产清算组人员等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其他条件。
申请破产的条件包括:债务人、债权人、破产清算组人员等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其他条件。
财产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符合的条件是什么1、行使取回权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与扣留物品的所有权或利益相关;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如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可能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同的情境下,行使取回权的具体条件可能有所不同,在行使取回权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至关重要。
行使取回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扣留物品的所有权或利益相关;遵守法定程序;支付一定费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至关重要。
2、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
取回权标的物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
3、法律分析: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取回权是指由管理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财产的权利。
法律分析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取回权是指由管理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权利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财产的权利。
4、: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根据《企业破产法》取回权可以在企业被申请破产后行使,行使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被申请破产的企业,若是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那么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将被占有的财产取回来。
根据《企业破产法》,取回权可以在企业被申请破产后行使,被申请破产的企业若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将被占有的财产取回来。
破产法追回权法条1、法律主观: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 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 债务人财产 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需要指出,《企业破产法》为追求分配比例的最大化,于第40条特别规定,破产企业有本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处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规定的顺序清偿。
《企业破产法》为追求分配比例的最大化,于第40条特别规定,破产企业有本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处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规定的顺序清偿。
3、依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享有下述追回权: (一)对因可撤销行为、个别优先清偿行为、破产无效行为转移的债务人财产享有的追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依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享有以下追回权:对因可撤销行为、个别优先清偿行为、破产无效行为转移的债务人财产享有的追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4、追回权的权利基础是管理人依法对被非法转移或者处分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权利,取回权的权利基础是所有权、他物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追回权是指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某项行为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后,管理人依法对被非法转移或者处分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权利。
追回权的权利基础是管理人依法对被非法转移或处分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权利,取回权的权利基础是所有权、他物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追回权是指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某项行为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管理人依法对被非法转移或处分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权利。
5、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能否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财产
1、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出现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但是要注意,根据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留置的动产债权人是不能行使这一权利的。
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留置的动产债权人,不能行使这一权利。
2、法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据此,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出现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3、法律分析: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出现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财产为留置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个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该动产,而且可以动产优先受。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财产为留置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4、法律明确规定,留置权仅可对已到期债务实施。《民法典》指出,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其合法占有之债务人动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即为留置权人,所占之动产则为留置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留置权仅可对已到期债务实施。《民法典》指出,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其合法占有之债务人动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即为留置权人,所占之动产则为留置财产。
5、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其债务时,法律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保护措施,即留置权,留置权允许债权人暂时扣押他们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这通常涉及动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