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的历史与现状
1979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于198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人民检察院制度的正式确立,对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1975年后,人民检察院的职能曾一度暂停,其职责被公安机关暂时接管,这种状况并未持久,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重建人民检察院,标志着司法独立性的恢复,1979年7月,全国人大再次修订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为我国司法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进入21世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4月22日至24日在江苏南京召开了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暨第六届年会,会议以强化法律监督和“两法修改”为核心议题,深入探讨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再修改问题,为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
中国检察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
1.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辩护人职责的规定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在辩护的内涵上对程序性辩护体现不够;二是过分强调了辩护人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这导致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受到质疑,影响了司法公正。
2. 研究了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的运用,构建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了非法证据证明问题,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难题,探讨了契约精神与刑事证据法律关系的契约化,完善了我国的公诉证据审查机制,比较研究了科学证据,探讨了现代刑事证据法的基本问题。
3. 证据法的改进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关键,研究者们通过实证分析指出证据与证明标准的不足,李忠诚副厅长深入探讨了证据的概念和证明标准,黄亚珍等对证据标准提出了细化的标准,毛江舟和胡志坚的实证研究强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和实施策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旨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定范围的公诉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及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定案件和特殊情况,规定特别程序,此修正案草案通过增设一编“特别程序”,对相关程序进行补充规定,以期更有效地处理上述案件。
5. 为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了理论支持,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7期),秦宗文发表了关于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为完善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秦宗文在多个领域内的研究成果丰富,对我国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简介
1.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2.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我国检察院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3.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着手建立起了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署,这一机构随着国家的发展逐步完善,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为人民检察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历程
1.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将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关系又改为领导关系,1982年宪法和1983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再次确认了这种领导关系至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1983年9月2日修改)(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4. 1979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80年1月1日实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指出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6.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条例详细规定了其构成、委员资格、名额以及职能,该条例强调了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组成,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且委员需具备检察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