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以房抵债作为一种债务清偿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关于以房抵债协议是否能够对抗执行,法律界对此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执行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
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与债权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若债务人请求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要求变更、撤销以房抵债协议的,除非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协议效力:以房抵债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应进行清算,则该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其他债权人。
3、物权转移: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约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明确在债务清偿后可以回赎,债务人或第三人根据约定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的。
以房抵债协议与执行
1、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将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作为买受人可以排除执行的要件之一。
2、优先权:基于以房抵债协议,原告在完成转移登记之前,仅凭该协议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3、实际履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发生变动,受领人有权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否则,将不能对抗强制执行。
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1、法律效力:以房抵债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法律效力的,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选择终止借款合同关系,转而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与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且双方进行了对账清算之后,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2、无效情形:可以以房抵债,但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协议是无效的。
3、法律分析:在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时,以房抵债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以房抵债能对抗执行吗1、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不能依据以物抵债协议成立生效当然排除强制执行。
2、执行手段:以房抵债协议不能视为对抗执行的手段,若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发生变动,受领人有权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否则,将不能对抗强制执行。
3、债务抵销:欠债还不起,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以购房款抵销欠款,构成债务抵销。
4、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以房抵债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子能查封执行吗
1、查封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抵押权人: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3、查封条件:已抵押的房子如果不属于债务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法院可以执行查封、拍卖或变卖等措施。
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和法律适用1、以物抵债:“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
2、法律效力:以房抵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是符合双方意思表示,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该合同即合法有效。
3、合同生效:在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时,以房抵债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以债抵房是否能对抗执行异议复议28条规定1、执行异议:当权利人仅是一般不动产权利人,通过28条排除执行时,其权利仅能对抗普通金钱债权。
2、权利范围: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可对抗的债权范围,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29条为消费者生存权提供了优先保护。
3、法律分析:最高院以房抵工程款的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系一般性条款,对于所有类型的被执行人均可适用,而第二十九条是特别条款,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关于以房抵债有何规定1、协商一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用房产直接抵债,否则需要拍卖。
2、构成要件:以房抵债通常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以房抵债双方此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达成以房抵债的意思表示(通常变现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抵债房屋产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
3、法律依据:以房抵债”有何法律规定?律师解:“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
4、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5、以房抵债:以房抵债主要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自有的房屋或经第三人同意后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清偿债务,并据此将房屋产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由此原来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的方式。
以房抵债作为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注意协议的签订、执行等环节,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