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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法律解析,故意犯罪停止形态解析及其在刑法中的地位与影响
发布时间:2025/04/21 作者:国樽律所

在法律领域,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一个关键概念,它揭示了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因特定原因而终止时所呈现的不同状态,简而言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指的是犯罪在进展过程中,由于某些内外因素的作用,导致犯罪行为未能继续或完成时所呈现的结局状态,这种状态可以被划分为两大类: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在完成形态中,犯罪既遂是最典型的例子,它指的是犯罪行为已经按照犯罪人的意图完全实现,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是法律确立的标准形态,也是刑法处罚犯罪的基础,与之相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则属于未完成形态,这些形态是犯罪既遂的修正形态,它们在法律上具有特殊地位,是对犯罪既遂的补充和完善。

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法律处罚犯罪的核心依据,犯罪预备、未遂、中止这些未完成形态,虽然未能实现犯罪人的犯罪意图,但它们在犯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刑法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这种停止形态体现了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自我约束力,法律对其处罚相对较轻。

而犯罪未遂则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犯罪形态,这里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犯罪分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原因,如自然灾害、他人阻止等,犯罪未遂虽然未能实现犯罪意图,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威胁,法律对其处罚也较为严厉。

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停止形态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犯罪集团),主犯和从犯的区分对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主要采用双罚制,即对单位犯罪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进行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两种特殊情形,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采取的自卫行为,而紧急避险则是在无法避免损害时,为保护更大的权益而采取的损害较小权益的行为,这两种情形在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与区别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是两个密切相关但又有区别的概念,阶段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划分的段落,也可以说,阶段是一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具有不同特征、相互连接的具体过程,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形态则是指故意的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理论上故意犯罪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

在法律主观上,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四种,犯罪既遂处于犯罪的完成形态中,而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处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

在区别上,前者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状态,属于相对静止概念和范畴;后者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构成一种犯罪形态,而同一个犯罪完全可能同时具备两个犯罪阶段以及完整的犯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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