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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监察法下留置措施详析,四类情形与执行规定全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21 作者:国樽律所

何种情形下可采取留置措施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与有效打击犯罪,监察机关在特定条件下,有权采取留置措施,以下是对何种情形下可采取留置措施的法律分析及详细解读。

1、法律分析:监察机关可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第三,调查过程中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2、留置措施的执行:在上述四种情形下,监察机关有权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这些场所不仅限于案件涉及重大、复杂的案件,还包括被调查人可能逃跑、自杀的场所,以及被调查人可能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场所,对于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同样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均需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留置措施的审批与时间限制: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应当向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若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委留置的条件与程序

1、监察法明确规定了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包括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等,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被调查人不会逃避调查,同时保障调查的顺利进行,对于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根据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2、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留置措施的执行地点:留置执行应遵循国家有关设置、管理和监督的规定,具体而言,包括涉案情况复杂或重大;被调查人可能逃避调查或自杀;被调查人可能串供或销毁、隐匿证据;被调查人可能实施妨碍调查的行为,对于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同样适用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的性质与法律后果

1、留置措施作为一种监督调查措施,由监督法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不同,留置措施更侧重于调查取证,被调查人被留置后,可能面临的处理结果是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能解除留置措施。

2、留置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采用的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且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3、留置措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监察委留置4种情形的详细解读

1、“留置”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最早出现在《警察法》中,该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2、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3、监察法规定的留置情形包括:可能妨碍调查行为的,可以将其留置;可能逃跑、自杀的,可以将其留置;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以将其留置;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将其留置,需要注意的是,监察委留置不等于判刑,只有人民法院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认定其有罪及判处刑罚。

4、法律分析:四种情形可采取留置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四种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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