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
我国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商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承载着解决电商领域突出问题、规范电商发展的重要使命,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经营活动,这一法律框架的建立,旨在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电子商务领域,商品种类繁多,涵盖了百货、文化办公用品、包装材料、工艺品等多个领域,百货类商品包括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体育用品、成人用品等,文化办公用品则包括纸制品、纸张、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等,包装材料、工艺品如工艺礼品、金银首饰、白银、银制品、珠宝等也是电商销售的热门商品。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秩序。
在法律层面上,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再次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电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泛,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商贸类、文化办公用品、包装材料、工艺品、化工产品、五金交电等,这些领域涵盖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满足了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除了商品销售,电商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还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和维护,这反映了电商公司在技术层面的投入和发展,电商公司还提供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其他企业提供电商平台搭建的咨询,或为已搭建的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和优化建议。
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范围还包括百货、文化办公用品、包装材料、工艺品等,这些商品涵盖了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所需,满足了市场需求,电商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电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以写为百货、文化办公用品、包装材料、工艺品等,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承担什么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 一般保护义务: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义务,确保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 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真实、全面地披露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3. 真实宣传义务:不得以虚构交易、虚假宣传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4. 公平交易义务:确保交易过程公平、公正,不得强制搭售、捆绑销售等行为。
5. 搭售提示义务: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明确告知消费者搭售商品或服务的情况。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还包括合法经营、身份明示义务、信息内容记录、交易中的合同义务、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经营者还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成立与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哪些纵向法律问题
1. 网络营销与网上销售的区别:在谈论网络营销时,很少涉及到与产品直接销售相关的问题,因为网络营销并不等同于网上销售,网上销售通常与电子商务的概念结合在一起,但有时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网上商店策略便是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结合的典型例子,企业建立网上商店的初衷是为了在网上销售产品,或如那些网上商店平台服务商所言:开展电子商务。
2.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秩序。
3. 法规文件的配套问题:没有完善适用的相关法律,安全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至关重要。
4. 站内经营者: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站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以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5. 非法集资问题:非法集资涉及三种情况:第一,搞资金池;第二,未严格核实清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第三,一些P2P网贷平台进行虚假借款信息的发布引投资者投资,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电子商务市场的秩序,需要予以严厉打击。
《电子商务法》中界定的销售商品既包括()也包括()
1.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行业、业务或职业以外的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该法第54条指出,农民在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也属消费者。
2.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具有交易目的的营利性和交易的经常性,电子商务经营者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不必要求所有活动都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经营活动既包括销售商品,也包括提供服务,服务范围应作广义理解。
3.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根据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主体,本条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4. 销售商品的范畴:销售商品既包括销售有形产品,也包括销售数字音乐、电子书和计算机软件的复制件等无形产品,技术交易无论是技术转让还是技术许可,都属于销售商品(数字商品)的范畴,技术交易也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