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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解析特殊侵权行为,类型、责任与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5/04/21 作者:国樽律所

在法律体系中,特殊侵权行为是一类具有特殊性质和特殊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它们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以下是对特殊侵权行为类型的详细解析。

1.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

特殊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职务侵权行为: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行为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指无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因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指饲养的动物因其自身原因,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产品瑕疵致人损害:指因产品存在瑕疵,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行为。

高度危险业务致人损害:指从事高度危险业务(如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等)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设备故障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建筑物及其悬置物致人损害:指建筑物或其悬置物(如广告牌、空调外机等)因质量问题或安装不当等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雇员的侵权行为:指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行为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2. 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

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繁多,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类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行为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设备故障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饲养的动物因其自身原因,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3. 特殊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实行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归责的所有侵权行为,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的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的责任。

违规医疗损害责任:指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规操作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指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他人损害,污染者或破坏者应承担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作业者应承担的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指因建筑物或物件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或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

1. 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而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 侵权责任主体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等。

3. 主观构成要件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

4. 构成要件不同

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5. 抗辩理由不同

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6. 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典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特殊侵权责任包括哪几种

特殊侵权责任包括以下类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行为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指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需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指雇佣人因雇员行为导致他人受损的赔偿。

产品责任纠纷: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的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设备故障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指堆放的物品因质量问题或堆放不当等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指饲养的动物因其自身原因,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八种特殊侵权行为

以下是八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行为:

1、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侵权行为;由于产品本身存在瑕疵引发的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侵权行为;高度风险作业过程中的疏忽或者不当操作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损失的侵权行为;因排污、污染环境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侵权行为;在地表进行设施建设时对他人造成损伤或损失的侵权。

3、特殊侵权纠纷涉及多种情况,具体如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侵权,如不作为或过度作为导致损害,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需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造成的损害需承担赔偿,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遭受损害,生产商或销售商需承担赔偿责任。

4、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如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侵害未成年人教育权纠纷;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行为: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根据法律规定,特殊侵权行为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为普通公民,而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多为特定主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险作业人员、环境破坏者、施工单位、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等,主观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哪些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行为: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2、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职务侵权行为,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业务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其悬置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雇员的侵权行为等。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燃、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是什么

1、法律分析: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一般侵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必须有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2、法律分析: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

3、下列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燃、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4、法律主观:根据法律规定,特殊侵权行为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法律分析: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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