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日新月异,航空运输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随着航空业的蓬勃发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安全保卫管理和安保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
第一章 总则:必要性(一)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保管理和安保运行。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作为国家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其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确保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制定显得尤为必要,该条例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安全保卫管理和安保运行,为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1、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为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安全保卫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措施,新建、改建或扩建民用机场必须遵循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安全保卫设施的建设要求,具体而言,第九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机场必须符合安全保卫设施的标准,第十条则强调了机场开放使用时的安全保卫条件,确保机场在开放使用过程中能够有效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3、机场控制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第六章主要涵盖了关于机场安全区域的定义和实施规定。“机场控制区”是指机场内为了确保安全,特别设定的进出受到严格管理的特定区域,这个区域的设定是基于对航空活动的必要保护,所有进入和离开都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许可,以确保区域内的安全。
4、民用航空营运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民用航空营运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第十七条强调,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在出售客票时必须遵循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严格规定,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不得售出,这一规定旨在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
第六章 附则1、安全风险管理
安全是通过连续的危险识别过程和安全风险管理,将给个人造成的危险或者财产损失的可能性降低至最低,这一原则在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中尤为重要,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时刻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附件规定
第六章附则附件一至附件三分别规定了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以及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航空器及乘客的安全,防止非法物品带入航空器。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1、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出,为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明确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
2、机场安保委员会
第17条规定,有驻场单位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当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这一规定旨在加强机场安全管理,形成统一协调的安保工作体系。
3、控制区管理
第18条规定,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人员、物品及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应当接受安全检查,第19条规定,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应当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机场控制区的安全,防止非法人员或物品进入。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维护航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管理和安保运行,加强民用航空营运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将得到进一步加强,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航空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