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领域/银行与金融服务/新闻详情
【国樽律所】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处理,法律解析与公正执行探讨
发布时间:2025/04/21 作者:国樽律所

在司法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对特定罪犯进行人性化管理,同时确保社会安全,当这些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时,如何处理便成为了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深入分析和详细解答。

一、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处理流程

1、计算已执行刑期:必须计算罪犯在犯前罪时被羁押的日期,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直到犯新罪被羁押期间,已执行的刑期,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保罪犯在前罪执行期间已经接受的惩罚时间得到扣除。

2、并入新罪刑期:将新罪的刑期并入上述已执行的刑期,这意味着,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其新罪的刑期将与之前未执行的刑期合并计算。

二、法律专家解读

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的丁玲律师指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犯罪的,相关措施会被撤销,对新罪进行判决后,与原刑期合并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操作

1、条件审查与判决:对于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详细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监督与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的处理方式如下:监外执行犯罪的,应当被拘留,未执行刑期和新犯罪判决的刑期合并计算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通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对犯罪分子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

四、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处理

1、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的,主要是缓刑、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对于缓刑、假释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的,应由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并由公安机关对新犯罪行为予以刑事立案。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被判处了缓刑,正常情况下,行政单位会直接开除公职的,被开除公职以后就不可能再构成玩忽职守罪了。

五、法律依据与处罚建议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数罪并罚:判决已经生效,但是犯人有犯新罪,这种数罪并罚在法律上的规定如下: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法犯罪的处理

1、收监决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2、非法手段处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的处理是一个涉及法律、伦理和社会安全的复杂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分析和具体案例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如何在确保社会安全的前提下,对再犯的罪犯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理,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罪犯人权的基本保障。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