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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政府采购法详解,履约保证金缴纳、退还与比例限制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21 作者:国樽律所

政府采购法履约保证金规定详解

政府采购法中的履约保证金规定,旨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以下是对政府采购法履约保证金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履约保证金缴纳与退还

在中央政府采购活动中,若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或采购文件约定的情形,导致保证金不予退还,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将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中央国库,这一规定旨在强化供应商的责任,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履约保证金数额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双方利益,既确保了采购方在供应商违约时有资金保障,又避免了对供应商过重的经济负担。

三、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这一规定旨在简化手续,提高资金流转效率。

四、履约保证金制度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2条规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即竣工证书)前一直有效。

五、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完毕后,采购人应立即退还履约保证金,最长时限不应超过60日,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的付款期限规定,此期限内退还视为“及时”。

六、履约保证金比例的调整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这一比例既保证了采购方的权益,又减轻了供应商的经济负担,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具体需求,在不同采购项目中调整保证金数额。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法履约保证金规定对于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供应商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履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购人也要加强监管,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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