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罪名,其行为表现形式多样,涉及诸多领域,以下是挪用公款罪的主要行为表现形式: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政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对国家和社会的不负责任。
2、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表现上有所区别,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使得公共财物被非法侵吞的事实难以发现,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3、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如挪用公款进行非法集资、赌博等非法活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把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么
把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法律分析:不合法,把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个人借用公款长期不还涉嫌挪用公款罪,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如果经查证使用人对此事毫不知情,就无需对其承担任何形式的挪用公款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形较为罕见。
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
贪污和挪用公款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以下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1、犯罪性质不同,挪用公款罪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占有权;贪污罪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限于公款和法定类型的公物;贪污罪的对象为一切公共财物。
3、行为内容不同,贪污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挪用公款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4、法律主观: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有: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全部权能;挪用公款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挪用公款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5、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分在于:主观意图不同,前者意在非法占有,后者则为短期占有及使用;行为模式不同,贪污罪在手法上多选用侵吞、盗窃或欺诈方式占有公私财物,而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是擅自调动单位资金,通常不涉及侵吞、盗窃或欺诈手段。
6、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他们是将公款挪用为个人使用,而非非法占有,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其他目的。
哪些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以下列举一些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挪用公款罪特指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之便为依托,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将公有财物移作他用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主要针对的是公款,行为人将其用于非法商业,或者企图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又或者在案发时已累计欠款,欠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且逾期未能偿还的情况皆包括在内。
2、以下行为将被视为挪用公款罪:非法活动如走私、赌博等,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参与此类活动,将公款转移给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且金额巨大者也属于犯罪行为,若挪用公款为个人或其他方提供非法、营利之外的用途,且金额巨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同样构成此罪。
3、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
4、擅自以本单位公款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也是挪用公款的一种表现,这种情况下,自担保关系成立起,其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收益权都因担保而改变,只要挪用的数额和期限达到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就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严防此类犯罪的发生,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加大对挪用公款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