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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票据法下承兑人追索权解析,持票人权益保障与法律流程
发布时间:2025/04/20 作者:国樽律所

在探讨承兑人是否可以向出票人追索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追索权的概念及其行使的相关规定,追索权,作为票据法中的重要一环,赋予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行使权利。

持票人可以不拘泥于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即便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了追索,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依然可以行使追索权,这种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持票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在追索过程中获得应有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持票人需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一旦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款理由书。

以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承兑人为工商银行丙支行,这意味着,在汇票到期时,工商银行丙支行有责任向乙公司付款,一旦丙支行履行了付款业务,其责任包括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以及最终的追索责任。

提示付款被拒承兑汇票怎样行使追索权

当承兑汇票在提示付款时被拒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持票人需提供拒付证明,这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的拒绝证明、法院文书等,如果义务人不配合,持票人应收集所有拒绝支付的证据,并可能寻求公证保全,在取得拒付证明后,持票人需书面通知前手,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应选择有付款能力且易于送达的被告,同时要求财产保全以保障执行。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后,持票人可以通过行使票据追索权来解决问题,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行使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请求出票人和承兑人付款的权利。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已经行使了付款请求权但未能实现,并取得了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持票人应在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义务,并以书面方式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包括前手在内的汇票债务人。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来看,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若未出具,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追索权可以向谁追索

追索权主要针对支票和本票的持票人在遭受拒绝付款时,有权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主张,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现死亡、逃匿、破产或业务终止等情况下,持票人有权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追索权是民法中的一种重要权利,主要存在于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违约或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除了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讨外,还可以向与债务人有关的第三人追索,要求他们承担债务。

具体而言,追索权指的是在票据关系中,当票据的某一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时,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即可以向该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支付票据金额或其他相关费用,这是票据法赋予票据持有者的一种权利,用来保障票据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持票人若遭拒付,首先应向承兑人主张追索权,追索权旨在向票据债务人追偿,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及保证人,此权能不受追索顺序限制,持票人可向直接前手或任一前手或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属票据权利之一,仅在遭拒绝付款后方能行使。

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义务

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人,承兑人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承兑人的责任包括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承兑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承兑人和付款人可以是同一对象,如企业自行承兑并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也可以是不同对象,如企业自行承兑但委托银行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

付款人一经承兑,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其第二项票据权利,即追索权,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承兑人履行其承诺,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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