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领域/银行与金融服务/新闻详情
【国樽律所】执行管辖异议与管辖权异议,法律解析与操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5/04/20 作者:国樽律所

在法律实践中,执行管辖异议和管辖权异议是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执行效率,以下是针对这两个概念的法律分析、具体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执行管辖异议的处理

当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必须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在必要时,还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受诉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与审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异议成立的: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此过程中,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流程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审查阶段: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判断异议是否成立。

裁定阶段:根据审查结果,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内容包括撤销执行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裁定驳回。

复议阶段: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与客体

提出异议的主体:本案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如何提起执行管辖权异议

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时间: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

对象: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

执行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

分工与权责:不同的人民法院的分工和权责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来确定履行管辖的机关。

管辖种类:主要有四种情况,包括履行民事判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制造付出令的人民法院、履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管辖权规定

管辖种类:执行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和移送管辖五大类。

立案条件: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生效法律文书有明确的给付内容。

通过以上对执行管辖异议和管辖权异议的详细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 返回列表